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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东北农业大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_编辑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2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扶持学生特长发展,进一步完善优秀学生加速发展的助推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分三等)、单项奖学金(分十个方面)、农类专业奖学金(分三等)、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奖学金均于当年10月份评定一次。评选结果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赞助。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单项奖学金、农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800元;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农类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520元、二等340元、三等200元;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时限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前有纪律处分的,须是在评选时间范围以前已解除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参考各学院学生数、学生类别、困难学生人数及比例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基本条件和所申请奖学金种类具体条件的学生,除农类专业奖学金之外,均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 奖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本年级本专业或本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 奖学金申请表》上盖章、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学校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取消该生资格,收回该名额。 (六)学校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人员。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5%,无补考科目。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30%,本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1科,无挂科科目。 (二)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备案,具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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