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doc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doc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摘 要 随着社会转型,我国腐败、恐怖活动等犯罪日趋严重。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效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经济方面的制裁。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突破,并体现了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但是对比发达国家,程序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键词 没收程序 贪污贿赂 恐怖活动 违法所得 作者简介:刘汝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71-02 一、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一)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之立法背景 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特定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日益猖獗。《中国经济周刊》称,有专业人士保守估计逃匿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有一两万人,违法所得超过万亿元。此外,我国还存在大量恐怖组织,他们以恐怖活动融资和转移资产为目的,进行地下洗钱等非法活动。 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根据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启动诉讼程序的,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处理结果。199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另外,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检察院将不能审查起诉。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只有当请求缔约国作出生效判决才能据此向被请求缔约国提出返还资产要求。虽然我国加入该公约,但由于没有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无法提供生效文书导致请求屡被拒绝,该公约在我国并未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综上,犯罪分子只要在定罪前逃脱、藏匿或死亡,便可保全违法所得。对于贪官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法律漏洞,他们通过洗钱等方式将赃款转移到境外,企图逃避我国司法机关的追诉。有的犯罪分子畏罪自杀,一方面“保护”了利益相关人,另一方面保全赃款“成全”家人。 (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之概念与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该程序的特征有三,其一,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其二,适用案件范围仅限于贪污贿赂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其三,规定了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的情形。牛晓鹏副教授认为,没收犯罪收益即通过阻吓手段以减少犯罪的发生。另外犯罪嫌疑人所获的非法利益必须被没收用于补偿受害者。 二、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之意义 (一)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腐败、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逐渐向域外发展,其中腐败案件多为高知识分子所为,海外洗钱手段繁多,这使得国内司法机关的追诉进程曲折难行。据权威统计,贪污腐败导致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每年分别5400亿美元和200亿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为解决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以全票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各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进行起诉的情形或有关其他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因腐败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我国设立没收程序正是与国际公约衔接、积极履行国家义务、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体现。 (二)有利于打击特定犯罪,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法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我国不存在缺席审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畏罪潜逃,诉讼程序被迫中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诉讼程序随即终止。这意味着相应的诉讼程序戛然而止,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再者,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如果刑事诉讼中止或者终止审理,则附带的民事诉讼也无法进行。另外,由于我国与很多国家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文件,并且请求外国司法机构协助时无法提供有效法律文书而遭拒绝,若犯罪分子潜逃境外,将他们引渡回国绳之以法将困难重重。综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程序有利于修补这一法律漏洞。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至少在经济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制裁,一方面切断了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对犯罪分子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对潜在的犯罪活动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三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ganpeid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