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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关系.doc

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关系   摘 要 医患纠纷自诞生之初,就迅速成为一个世界级别的难题。除了此类纠纷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因为医患纠纷往往牵涉到医方和患者两大类群体,以及整个社会医疗体制和法律机制的运转,所以无论是在何时何地,医患纠纷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本文将从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入手,对医患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医患关系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王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68-02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   关于医患关系的定义,最经典的莫过于著名医学史专家西格里斯的论述:“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即医务人员和病患,或者更广泛的说,是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的多方关系。” 由此可说明从传统上,大家认同医方和患方之间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因为笔者企图从法学范畴内来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在此将把焦点放在法律视野内的医患关系研究上。   从法律角度,基于对医患关系双方主体上的考量,又可以对其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通常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方(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在疾病的收治,诊断,以及后续康复过程中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广义上讲,医患法律关系不但包括医方和患方之间的横向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在医疗卫生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卫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纵向权利义务关系。除了按照双方主体对医患关系进行划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分类方法,但无论是何种区分,医患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患者接受了一定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的直接参与者正是医方和患方。因此,前述的狭义范畴更能体现出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本质,故本文也将在狭义范畴内对医患法律关系进行研究。 所谓医患关系,就是指医方和患方之间由于医疗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即为医方和患方,客体就是引发双方关系的医疗行为,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医方和患方各自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我们进一步对主体做更具体的界定,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而患方的界定,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对于患者本人的广义解释,应为以患者为主,包含其家属以及其他紧密的关系人等。   二、医患关系的特点、性质和内容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一直都难以在我国的法学界寻找到一个统一结论,这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故有关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却一直未有定论。笔者经过归纳,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为民事法律关系说,此学说认为二者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横向民法关系,符合主体平等,双方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并且持此观点的很多学者都认为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也就是医患之间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展开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在此范畴内,另有学者将其细化为契约型医患关系,无因管理型医患关系,强制型医患关系。 第二种是将医患关系纳入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这是我国上世纪早期比较流行的观点,且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曾以此为理论指导医患纠纷的解决,此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政府职能同时也属于行政类的主体,故有人将医患关系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 第三种学说其实也属承认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常被单独列出,即医疗行为消费说,该学说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护理行为是一种服务行为,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更类似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引发双方关系建立的医疗行为是一种类似消费服务行为,因此可以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这是目前分歧最大,相关部门争论最激烈的一种,具体原因笔者将在稍后进行分析。 最后一种观点借鉴了日本的做法,倾向于将医事立法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因为在日本已经制定了《医事法》等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故已具有了相对完善的医事法体系,在这种条件下,日本国内通常把医患关系视作独立专门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观点   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性质讨论存在很大争议,由此也可看出,此种关系作为一种伴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在目前的中国,很难将其放入现有框架下研究。好的开始是成功的前提,故笔者认为,尽管问题本身具有很大的难度,但在讨论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之前,做好具体法律关系的梳理是重要的开始步骤,以下是笔者关于医患关系性质的一些思考。   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模式的转变使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医疗机构也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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