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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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ppt

一、罪刑法定 (4)普遍管辖权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概念 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以及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期间问题。 2、刑法的生效时间 1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 施行 3、刑法的失效时间 1 由立法机关明文公布失效 2 自然失效 4、刑法的溯及力 1 从旧原则 2 从新原则 3 从新兼从轻原则 4 从旧兼从轻原则 5、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谢 谢 再 见! * * 《刑法学》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赵 永 红 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主要讨论的问题 1、罪刑法定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法定的提出 罪刑擅断 罪刑法定 人性假设: 1、人性善 2、人性恶 3、人性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麦迪逊(美国宪法之父)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邓小平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正义的刑罚。 (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 3、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 ,不得适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一般不能溯及既往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等 法治的核心价值 规范、制约国家公共权力 4、罪刑法定的法治价值 既是善良人的自由大宪章 又是犯罪人的自由大宪章 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根据行为发生时的刑法规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才应当追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的,则不能追究。即使构成犯罪,也必须依法追究,不能法外用刑。 通过立法权规范司法权,尤其是法院的定罪量刑权。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恣意妄为。 5、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的规定和体现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 化 2、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 的类推制度 3、刑法的溯及力,明确规定从旧兼从 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 法已相当完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 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我国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的确立与要求 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从罪刑相适应 到罪责刑相适应 同态复仇 罪刑相适应(已然之罪——刑罚相当) 罪责刑相适应(已然之罪与刑法相当, 考虑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犯罪可能性) 3、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4、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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