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国际私法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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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 《关于使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 王晓玲 译校 第1条 自2002年3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下称法典第三部分)。 第2条 自2002年3月1日起失效的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继承法》和第八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权利能力、外国国家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的立法(令)》(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 1964年6月12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和民事程序法典生效程序》的命令的第16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26号); 1974年12月18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改和认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某些立法法令鉴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国家公证法律生效而失效》的命令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第九和十段(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74年,第51期,第1346号); 1977年6月14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和民事程序法典的修改和补充》的命令第一部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77年,第24期,第586号); 1987年2月24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法典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某些其它的立法法令的修改和补充》的命令第一部分第74项至第76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87年,第9期,第250号); 1993年3月3日第4604-1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苏联立法的某些问题》的决议第9项(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1期,第393号); 2001年5月14日联邦法律第51号《关于对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532条的修改和补充》(俄罗斯联邦立法(令)汇编,2001年,第21期,第2060号)。 第3条 自2002年3月1日起苏联及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六编《继承法》和第七编《外国公民和法人权利能力、外国国家民事法律和国际条约的适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3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不再适用。 第4条 在未使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法律和另外的法令与法典第三部分相一致之前,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另外的法令,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的苏联立法法令,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令)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得以适用,只限于其与法典第三部分不相抵触。 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规范性法令,不是法律的,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规范性法令,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最高苏维埃规范性法令,不是法律的,和依照法典第三部分仅就联邦法律调整的问题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总统和苏联政府的规范性法令,生效之相应的法律生效之前。 第5条 法典第三部分适用于其生效之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就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第五编适用于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如果受理继承的期限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日尚未届满或者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届满,但是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的日期遗产未被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532条和第548条中指明的任一继承人继承,继承关于遗产权利的证书未能由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自治机构出具,或基于法律规定的另外的理由,继承财产未能转归他们的所有,对于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开始的继承,依据法典第三部分规则决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这些情况下依据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规则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的,但是依据法典第三部分规则可以成为法第继承人的(1142-1148条),当事人可以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日起6个月期限内继承遗产。 在缺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42条至第1148条中指明的继承人时,或者如果继承人中谁也没有继承权或所有继承人从继承当中退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17条),或者继承人中谁也没有继承遗产,或者所有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谁也不能证明,拒绝是为了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的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的规则得以适用。 第7条 对于在法典第三部分生效之前制作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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