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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司法与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之发展何其生①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和综合国力发生巨大变化。然而,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状态,存在着忽视个体权利、单边主义和保守司法的现象。而现代大国国际民事诉讼最为显著的特征是提升本国司法的全球竞争力、,突出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应强调二元论,突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构建开放性的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体系。为此,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应该强调“大国司法”,并着重于以下四点改革:一是转换思维方式,提升本国司法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努力建设全球争议解决中心;二是改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突出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三是中国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应具有开放性和中立性特征,形成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四是培养大国法官的知识素养和胸国际视野,推进中国判决的全球化流动。关键词:大国司法 国际民事诉讼 全球竞争力 公民权利三十年的“变”与“不变”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为龙头,中国的综合实力发展迅速,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的地位和形象。大国尤其是经济大国,伴随而来的必然是经济领域的国际化。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初步统计,201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②贸易大国的地位决定了中国必须平等保护内外国公民、企业的权利,而这种平等保护实际上也是WTO制度的本质要求。亦如中国在加入WTO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贸组织规则所要求的非歧视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对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商事海事活动中发生诉讼,要一律依法与我国企业平等对待,平等予以保护。”③有跨国交往和跨国贸易,就必然有跨国争议。而跨国交往中平等保护的要求必然对跨国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国际民事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应成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因为司法的自身就在于公平,在于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三十年来,尽管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我国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发展方面则一直停滞不前。在立法方面,目前的涉外民事诉讼法依旧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这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中窥见一斑。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21条(第185-205条),内容涵盖一般原则;仲裁;送达、期间;诉讼保全;司法协助。国民待遇原则、对等原则和主权豁免原则被规定在一般原则中(即第186、187、188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33条(第237-269条),内容涵盖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相比,增加了管辖权的4条规定(即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专属管辖),司法协助方面也从1982年的4条规定增加到8条的规定(主要涉及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前述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则被放置在民事诉讼法第1章第5条中。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25条(第259-284条),内容涵盖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主要删除了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和财产保全的规定。从上述简单的罗列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早在1982年就已基本定型,《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改,但这些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变化。而相比之下,三十年的中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中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从入出境情况看,从1980年外国人入出境146万人次上升到2014年的4.9亿人次。在国际政治上,“中国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此背景下,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继续维持30年前的现状,无疑值得我们去审视。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巨变,但在国际民事诉讼方面,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并无实质上的增减;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条文数目还有减少。再次,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被弱化,许多规定被合并到国内民事诉讼的规定中。2012年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从涉外民事诉讼部分删除后并入国内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就是很好的例证。近年来,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很少有人重视和关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基本不变的现状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一做法完全忽视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另外,在学术研究领域,国际民事诉讼改革和整体理念设计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研究的弱点。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大多数的研究集中在管辖权等个别领域。检索“国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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