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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的相关说明
附件1
2010年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相关说明
2010年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岗位续聘工作已启动。现就相关事宜做如下说明: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一)应聘人员范围、应聘材料要求和时间说明
1.应聘人员范围。凡满足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各类在编在岗人员及校外人员均可应聘《2010年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规模》和《2010年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方案》(见附件2、附件3)中公布的相应岗位。
2.应聘材料要求。应聘者所有个人成果(外语成绩、学历学位、各类成果等)的有效截止日期均为2010年3月31日。应聘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教学科研项目以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备案为准。应聘者的所有成果均为受聘现岗位期间获得的,应聘者来校后的成果必须以北京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任职时间及聘期计算。2010年新聘岗位人员的任职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起计算。聘期为五年,即从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龄。
4.接受应聘者应聘申请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
(二)聘用基本条件的说明
1.教师岗位。2010年教师岗位聘用工作执行《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师校发[2009]56号,下同)。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仍执行相关规定。
(三)设岗说明
1.教师岗位的设置方案由学校根据学科以及队伍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审议制定。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方案由学校根据学科和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四)转岗说明
1.按照教育部和我校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杜绝岗事分离的现象。凡目前所承担任务与所聘岗位不符者应办理转岗手续。
2.教师岗位转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在相应岗位有岗的前提下,办理相应认定程序后,直接转岗。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内部各系列之间的岗位转换,在相应岗位有岗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直接转岗。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为教师岗位,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具有博士学位;
(2)在相应教学研究单位有岗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规定,重新履行相当于原岗位级别的新岗位的聘用程序;
(3)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非同一单位者须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5.转岗人员原则上在3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转岗要求。
(五)聘用程序
1.2010年学校教师岗位聘用程序执行《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应聘正高级岗位需5名校外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议,评议意见量化满分为10分,7分及以上为通过。应聘副高级岗位需3名校外副高级或以上职务同行专家评议,评议意见量化满分为6分,4分及以上为通过。2009年申报正高、已经外审且评价总分为9分及以上者,2010年若再次申报可在本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免送外审。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机关部处以各总支为单位组成)对应聘者进行评议,在《申报表》中填具投票结果并排出顺序(推荐多人时)向学科评议组推荐,推荐结果同时在本单位公示。
(六)其他
1.为吸引境外优秀学术人才,凡于2009年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结束后来校工作,已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学博士学位的境外留学人员,在其科研成果明显高于我校相应级别岗位聘用基本条件情况下,可直接应聘副教授岗位。一旦通过各级程序获聘,不占2010年本单位的设岗数。
2.关于引进和选留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问题。
高层次人才引进时,经同行专家或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并办理相关手续。
凡2010年1月1日后选留或调入学校的人员,入校前在其他单位获得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我校不予以承认,须在有岗的前提下,按学校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当于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程序,并占当年岗位数。
3. 2010年 7月底前即将出站,至2010年7月31日在站时间满21个月且不留校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评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1月1日及以后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将不再接受其评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
二、专业技术岗位续聘
(一)。其中,续聘人员,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明确聘用意见,提交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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