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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共有 案情:A、B共同继承了其你的房屋一套和汽车一辆。A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C,B以自己名义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了D。 问:A、B双方对于对方的行为是否有权主张无效? 一、概念 也称公同共有,是指数人之间由于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即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二、特征 1、是以共有人的共同关系为前提; 2、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份额之分; 3、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有人才能主张分割共有物。 三、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夫妻、继承) 2、依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合伙) 四、共同共有的法律效力 1、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1)共同共有人不得主张对共有物的特定部分主张单独的所有权,不得单独处分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否则对其他共有人不生法律效力。 2)除约定外,处分、修缮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2、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3、分割,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三)对外效力 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原因 共有关系 无 权利的享有与行使 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应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处分 共有关系终止前,未约定的,须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 分割 未约定,原则上不能分割 未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 标的物 通常为多数物 通常为单一或少数物 存续期间 存续时间长 存续时间短 第四节 共有的特殊类型 案情:A向B、C、D三人各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分别向三人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经C、D二人的同意,B能否单独主张抵押权? A承租了B的房屋与妻、子共同居住,后A突然病故,其妻、子二人发生矛盾,诉请法院以B为被告要求继承并且分割A的承租权,问:房屋的承租债权能否分割? 一、准共有 1、概念:指数人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情形。 2、特征: 1)标的物,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限; 2)在法律适用上准用共有的法律规定。 二、总有 祠堂 三、互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 * 露台是没有屋顶的,所以图片要改一下。 * 露台是没有屋顶的,所以图片要改一下。 * 这个图也要改啊,得有围栏。 * 这个图也要改啊,得有围栏。 * 用益权虽然覆盖共有物的全部,但因共有的缘故,其行使则必须按应有部分为之。按应有部分为之,是指各个共有人行使用益权必须受应有部分的限制,亦即行使权不得影响其他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所可以行使的用益权。 合伙企业解散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民法通则的意见》NO88与《物权法》NO103不一致,应该适用《物权法》NO103。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四节 管理权 一、管理权的概念 也叫成员权,是指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上月的25日晚,西四环田村的乐府江南小区,由于新旧两家物业公司争夺车位的管理收费,发生激烈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业主周正东被打掉一颗门牙,同时腿部、头部受伤。参与械斗的有几十人,直到特警赶来才将场面控制住。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 公司 最高决策机构1 执行机构 服务机构 委托1 选举 服务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4、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6、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 《解释》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章 相邻关系 村民甲与乙系农村前后院邻居,乙为增加收入在甲家房屋后墙处建一猪圈养猪,猪圈废水沿甲房屋墙边排放,把甲房屋墙壁侵蚀,同时猪圈中的异味和声响严重影响了甲一家人的休息和生活,甲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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