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质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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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质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附件5 广东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办理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1.受理范围: 广东省内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2.具体工作受理部门: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计量认证办公室)。 3.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满足的条件: 3.1具有独立的第三方公正性地位: 3.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机构(二级法人): 3.3具有独立财务帐号; 3.4必须有满足符合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人员、场地、设备和质量保证能力: 3.5不受任何方面对出具公正、准确检测技术报告的干预。 4.申请时间和具体要求: 4.1首次认证或扩、增项目认证申请由申请行(站)根据自身条件适时提出。 4.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复查必须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 4.3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国家和省级的检定、校准的规程、规范作为依据。   5.首次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的受理和评审计划实施:   5.1省计量认证办公室主办人员收到《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现场评审登记立项,向申请机构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现场评审计划安排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省计量认证办公室将一份申请书转交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3省计量认证办公室确定评审组长并委托广东计量协会组织具体的评审技术服务工作,聘请评审员和根据需要聘请1-2名技术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执行现场考核评审。必要时省计量认证办公室指定有关行政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现场评审监督。   5.4正式递交申请资料之前或之后,如需要技术咨询服务的可按自愿的原则与广东计量协会或有关技术服务社团或机构协商议定由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现场评审后资料处理上报:   6.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组应于现场考核结束后10内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并报送以下材料:   6.1.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一份;   6.1.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评审报告》一份;   6.1. 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附表》一份。   6.1.4现场考核的其它资料封存在被考核单位,待抽查或监督检查时查看。   6.2属于限期整改的机构必须按整改要求在整改工作6个月内完成后,由评审组重新进行审核,合格后加具评审组长对被审方整改的审查意见并签字、注明日期连同整改报告一并报给省计量认证办公室。 7.审批发证: 7.1省计量认证办公室主办人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并在主办人意见一栏写明意见和签名后,报计量处处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7.2对计量认证合格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后,在十五日内发出计量认证合格证、证书和附表,允许启用特定的认证机构印鉴、编号并在检测(称重)报告书(单)上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发给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8.复查换证和扩、增项目认证受理和评审计划实施 8.1属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复查换证和扩、增项目认证的,由省计量认证办公室根据计量认证申请情况,分批向各专业评审组下达考核评审计划,同时抄送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发证。 8.3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收回印鉴并停止使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标志。 8.4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需新增检测项目时,可申请扩、增项目计量认证,经扩、增项目考核合格并领取证书后,方可对外出具公正计量数据。   9.监督检查的实施   9.1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在五年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如有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举报的随时组织监督检查。 9.2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者将依法惩处。 10.公告 10.1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统一向全社会公布一次其机构名录和通过的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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