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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長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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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教育部89年3月20日台89人(一)字函核定
93年4月28日本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修正
93年6月16日本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修正
教育部93年7月7日台人(一)字第0930082933號函核定
95年6月14日本校校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21日本校100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籌辦本校校長遴選事宜,特設「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因無續聘意願或不得續聘或未獲同意續聘時、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俟校長人選產生並陳報教育部聘任後解散。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名,其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六名:由校務會議以限制連記法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含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四名,且任一性別代表應占代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票選學校代表時每一校務會議代表最高得連記四名,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二、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名:其中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三名,且任一性別代表應占代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由本校專任教師或各界二十人以上連署並檢具推薦書向本校推薦,由校務會議以限制連記法方式選舉產生,每一校務會議代表最高連記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二名,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名:其中任一性別代表應占代表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及學生不得擔任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本校校友不得擔任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第一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依各該類代表選舉得票數高低酌列候補委員。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產生後,由校長或代理校長致送聘書;遴選委員如被推薦為校長候選人即喪失委員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校長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與校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
本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情事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本會敘明原因及事實,經本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經喪失資格或解除職務之委員,其遺缺依第四條各該類候補委員順序依序遞補之。
第 六 條 校長或代理校長應於遴選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
校長或代理校長因故無法邀集時,得由委員三人以上聯名邀集其他委員互選召集人。
第 七 條 本會應本獨立自主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本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第 八 條 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秉持本校創校宗旨,並落實本校教育理念
二、具有與本校特質相關之體育專業學術素養。
三、具有卓越之行政領導及溝通協調能力。
四、具有公認之學術成就及專業聲望。
五、身心健康並具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六、處事公正並具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第 九 條 新任校長由本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校長候選人之產生方式及新任校長之遴選程序由本會自行決定。
第 十 條 本會事務工作,由人事室主辦,秘書室及總務處協辦。
第十一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委員須達三分之二始得開議;並獲得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第十二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得由本校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詳定事宜,悉依大學法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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