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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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

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2009)—企业所得税 144.问:税务机关何时对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   答: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145.问: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46.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7.问: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48.问: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49.问: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0.问:企业2008年度是否仍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1.问:总分公司能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2.问:某公司在山东省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又在二级分支机构的下面成立了7家三级分支机构,不知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答: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再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缴纳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只是依照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153.问: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缴。   154.问: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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