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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血 的 技 术 规 范 石 河 子 开 发 区 医 院 张 琳 临 床 输 血 技 术 规 范(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 总则 输血申请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交叉配血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发血 输血 输 血 申 请 流 程 1、临床经治医师必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 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 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自体输血和血 液治疗等,对病人实施临床输血疗法。 病 人 血 样 采 集 与 送 检 流 程 1、确定病人输血后,医护人员(必须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 在病床旁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2、采集血样时,通过询问病人或其亲属及他护理人员,确认其身份。 3、采集病人血样后,立即送至检验科。 在采集血样时必须注意下列情况: 1.防止血样溶血,溶血的血样不能使用,必须重新采集血样; 2.如病人正在输液,不允许从输液管中抽取血样; 3.如病人需应用右旋醣酐或/和白蛋白或/和脂肪乳剂等药物治疗时,应在输注药物前采集血样备用。 4.由医护人员或经培训专门人员将病人血样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检验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血液制品提取与发放流程 医护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人员到检验科取血。 取血者与发血者双方必须共同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急诊号、科别、病室、床号、ABO血型与Rh(D)血型、供血者编号(血袋编号)、血液有效期、交叉配血试验结果,以及血液制品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全名签字后方可取发,并记录发血时间。 输 血 开 始 前 输 血 的 “三 查 八 对” 输血前双人共同做好“三查八对” “三查”:查血的有效期、血的质量、输血装置是否完好 “八对”:对床号、姓名、住院号、血袋号、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在交叉配血单上签名。 输 血 时 再 核 对 1、由两名注册护士或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制品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应告知病人或/和亲属一旦出现寒战、颜面潮热、呼吸短促或烦躁不安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医护人员。 3、取回的血液制品应尽快给病人输注,不得自行贮血。输注前将血袋内的血液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除浓缩红细胞可应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稀释外,其他血液制品内不得加入任何药物。 通常在输血速度不快的情况下血液制品不需要加温。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2、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 其直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a、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亲属说明输注同种 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相关性疾病的可 能性,征得病人或其直系属的同意,并在《临床 输血治疗同意书》上全名签字。 b、病人《临床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保 存。 3、申请输血应由临床经治医师逐项填写 《输血申请单》内容。 b、 检验科工作人员可根据病人的输血目的选择 最合适的血液制品种类进行配发血。 a、《临床输血申请单须由主治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血样于输血日期送交检验科备血。 检验科工作人员完成交叉配血后,经过复核无误后立即通知临床用血科室人员取血 血液制品与血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取发应作报废处理: 1.标签遗失、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有细菌或真菌生长;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超过保存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血液制品发出后,病人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C冰箱,至 少7天,以便病人出现输血不良反应和相关性疾病时查找原因。 血液制品发出后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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