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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讲座之五
时 代 的 呼 唤 在《食品安全法》颁行三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省局也对全省食品监管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和广大食品监管人员履职避责,为确保食品安全再立新功。这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重托。 我省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7500多家,绝大多数企业都能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无容讳言,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引起警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合格食品持续不断,食品安全事故常有爆光。全国各地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国家质检总局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提出了履职避责这一要求。 在座的局长、科股长和食品监管干部,身着制服,头顶国徽,肩扛徽章,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本讲座按照《食品安全法》立法原意,拟从法理学角度进行阐释。其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食品监管者的履职,二是食品监管避责的几个法律问题。讲座中若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履职”一词的结构与含义 “履职”一词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词,由 “履”和“职”二词组合而成,“履”为偏,“职” 为正。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履”有四层含义:一曰“鞋”,如“革履”;二曰“踩”、“走”,如“如履薄冰”;三曰“脚步”,如“步履”;四曰“履行”,如“履约”。(见第742页) 它与“职”组合成“履职”后,显然是指“履行”,即实践自已答应做的或应该做的事。 “履职”一词的结构与含义(续) 《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职”有五层含义,一曰“职务”、“责任”,如“尽职”、“天职”;二曰“职位”,如“在职”、“撤职” ;三曰旧时下属对上司的自称;四曰“掌管;五曰由于什么,如“职此而已”。 它与“履”组合成“履职”后,显然是指“职责”,即职务和责任。 质监部门的食品监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既然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理应履行《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职务和责任,否则难以面对民众。 三 点 启 示 上述四种行为模式都有各自的特定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这在法理学上称作假定条件或者前置要件,而且对其行为模式的适用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适用的种类、幅度等。食品监管者在研读和适用法条时,务必特别注意。 诸君既然承担着食品监管重任,理所当然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设定的职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难以面对民众通过纳税所提供的办案设施、经费和俸禄。 履职行为的兑现需要监管者牢固树立起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的思想,然而持透法条原意却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从而达到民众所企盼的避责之要求。 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 “ 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凡是称得上行政执法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属性,而且三者缺一不可。 ◇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 证 据 的 相 关 性 ◇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在证据的三个属性中,客观性是证据的灵魂和基础,相关性是客观事实同案件的联系,合法性则是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未经法定程序审查的证据,通常只能称为证据材料。 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和学理分类 法 定 种 类 学 理 分 类 ㈠书证; ㈠按证据在证明中所起作用的不 ㈡物证; 同,可分为有利证据与不利证据; ㈢视听资料; ㈡按证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 ㈣证人证言; 证据与传来证据; ㈤行政相对人陈述; ㈢按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㈥调查笔录; 可分为直接证据与个间接; ㈦检验、检定或者 ㈣按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 鉴定结果。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收集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 主动积极地收集 ◇ 个证审查法 ☆ 客观全面地收集 ◇ 对比审查法 ☆ 深入细致地收集 ◇ 综合审查法 ☆ 按法定程序收集 ◇ 控辩审查法 对检验(检定)结论的审查 对检验检定程序性问题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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