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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课件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提纲 (一) 提纲(二) 提纲(三) 提纲(四) 提纲(五) 主要法律依据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一)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二)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三) 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四) 最高额保证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五)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一)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二) 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三)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一) 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二)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一) 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二)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一)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二) 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三)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原则的其他法定例外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五) 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一) 银行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时对租赁权的处理(二)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一)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二) 动产浮动抵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三)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三) 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一) 特殊动产质押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二) 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一) 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设立、善意取得(二) 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在股权质押操作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应收账款质押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二) 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交易结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一)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二)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一)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二) 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银行在追索债权时,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 谢 谢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登记设立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先租后抵”的处理 2、“先抵后租”的处理 3、设立抵押权前必要的调查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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