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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例题:某企业于2013年投资一项混合投资 业务,金额为:100万元,固定利率为10%, 按季支付利息,为两年期,企业于2014年12 月假设以: (1)120万元的价格收回此项投资; (2)80万元的价格收回此项投资。 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企业的纳税问题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1)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 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 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 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 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2)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 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 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 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 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 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 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投资人→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 【2】规划涉及单位和施工单位→ 营业税 例题:A企业与某政府合作将一块土地进行 规划和平整,所需资金由A企业先承担,待该 土地挂牌出让时取得的土地款偿还由A企业承 担的土地规划和平整款。 A企业与B企业和C 企业分别签订规划合,同和土地平整合同, 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和700万元并且款项A 企业也已支付,该土地挂牌出让的最后成交 价假如为: (1)1200万元; (2)900万元。 注意事项: (3)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 (4)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12、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2013年2月6日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 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 还主体的债券。 12、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2013年4月19日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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