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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1.原产地域产品概述 1.1原产地域产品定义及标志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 其标志为: 1.2原产地域产品的特征 (1)产品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 (2)产品按照传统工艺进行生产; (3)产品要在特定地域内进行生产; (4)产品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的地理特征 1.3原产地域产品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予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有: (l)证明商标是特殊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品质,由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使用; (3)证明商标可依据有关商标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保护,较普通商标有其自身特点; (4)可以是地理名称,也可以是从其他方面表明商品和服务特殊质量或特定品质的商标; 2.国内外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2.1国外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2.1.1原产地域产品法律保护的发展历史 2.1.2世界各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模式与保护手段 2.2国内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2.2.1我国关于原产地域产品法律保护的历史 2.2.2对部分知名品牌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2.1.1原产地域产品法律保护的发展历史 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起源于1909年的法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完善,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 1、1883年制定的《巴黎公约》 2、1891年缔结后来又多次修改的《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为《马德里协定》) 3、1958年缔结的《里斯本协定》 4、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5、1996年6月,欧盟为加强对农产品的保护、打击假冒行为,公布了农产品品牌名单,列入这份名单的318种农产品包括肉类、奶酪、水果、蔬菜、食油、蜂蜜、果酱、饮料等。 2.1.2世界各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模式与保护手段 各国的保护模式与保护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通过商标法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其中分为3种情况: (1)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如德国、意大利商标法; (2)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商标法; (3)规定当事人可选择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如美国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瑞士联邦商标保护法以及中国台湾省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等。 二是颁布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特别法来专门调整。 2.2国内关于原产地域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2.2.1我国关于原产地域产品法律保护的历史 1999年8月17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保护制度正式确立,经过几年的试点,现已在各地初步推开 。 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合二为一。我国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借鉴了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 2.2.2对部分知名品牌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我国目前已对绍兴名酒、云南宣威火腿和贵州茅台酒等产品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以茅台酒为例: 国家划定了包括茅台酒生产车间及新建区域约7.5平方公里的范围为茅台酒的“原产地域保护区”范围,并批准茅台酒使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这意味着非此划定的7.5平方公里以内地方生产的酒都不能叫茅台酒 3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内容 3.1法规依据 目前,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 3.2管理体制 依据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 。 一级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 。 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中报机构,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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