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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答辩 一是进一步了解标书的真实性、可操作性、客观性 二是对标书里的一些提法,专家如有疑问,甚至发现有错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帮助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共同把好管理关 答辩目的: 评分依据及方式 评分依据: 投标人代表以及拟接管目标物业 的管理处主任的: 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表达问题的逻辑性 分析问题的层次性 以及形象、仪表、风度等方面表现 评分方式: 由评委无记名进行评分 中标 根据开标以后,对标书评议、现场答辩的评分以及招标单位到投标单位采样的信誉评分,按权重比例进行迭加计算,排出名次 公证人员根据评委们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而计算排列名次,宣读公证书,确认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履约订立合同 招标人对中标人发出通知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履约订立合同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物业招投标案例 案情简介 2001 年 2 月,某城市A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当时离该小区竣工入住尚需半年左右)。 A房地产公司对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作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投标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报价。 5家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投标。开标后经过评比,A 房地产公司认为B物业管理公司的0.52元/平方米的报价合理,决定让B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到了签订合同时,双方发现对竣工入住后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的负担有不同的理解(入住后相当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比例的房屋尚未售出而形成空置房,并且在招标时无法对入住时的空置房数量和空置的时间进行准确估计)。招标文件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投标文件对此也没有涉及。B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的投标是按照全部房屋物业管理计算的价格,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并有该城市房管局的规定为依据。A房地产公司则认为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业主)直接收取,开发商不应当承担这一费用。双方的合同迟迟没有签订,由此形成争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双方都会有一些损失,则必需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分析 (一)缺陷招标的含义及本案的意义 在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体现出来。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处于主动地位,投标人只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应当是废标。因此,一旦出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没有约定合同内容的情况,应当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 事实上,随着物业管理招标的推行,类似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招标中会普遍存在。这是由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烦琐性决定的,如车库(车棚、车位)的管理权归属、卫生、保安的标准和水平等,有时会由于疏于表述或者无法准确表述都有可能产生类似的争议。分析这一案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谁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订合同,则应当有一方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B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后,已经为合同的履行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包括筹备管理班子、招募员工、进行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不签订,A房地产公司需要重新进行物业管理招标,也有时间和资金的损失(在理论上,物业管理招标的费用中有一部分是需要由发包人承担的)。因此,必须明确这些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投标行为的责任性质 我国《合同法》对招标公告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要约邀请。虽然《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学界对投标性质的理解基本一致,应当是一种要约。 在上述案例中,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放弃中标项目,不能拒绝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否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要约生效以后,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自开标之日起至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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