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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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 是指致害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判断致害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2.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不同的构成要件; 3.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导致构成要件的多元化。 问题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 问题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二.各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 三要件说: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四要件说:加害行为及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为共同要件; 2)法律规定的特殊要件。 第二节 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加害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行为人本人或其雇员、工作人员等; 2)行为是受行为人意思支配的活动; 3)行为的基本形态为作为、不作为; 4)非行为致害事实之侵权责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 2.违法性 1)不法性的本质,是指违反法定义务; 2)不法性之“法”,是指保护合法权益之法; 3)如存在违法阻却性事由,则不具有不法性; 4)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以不法性为要件。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 1.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本人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他人的违法行为:是指雇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2.积极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作为行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违法行为:是指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问题:作为义务的来源? 3.直接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间接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他人或某种中介侵害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注意:损害与损失 关于损害本质的学说: 差额说(利益说):损害是被害人因特定损害事故所损害的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被害人的总财产状况,在损害事故发生与损害事故未发生的差额。 组织说:损害包括受害人财产上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一种不利益状态,要根据受害人利益受侵害后,客观上遭受的损失确定。 损害事实说: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受害人所主张的其遭受的不利益的事实。受害人主张的不利益事实是法院裁判的基础,金钱赔偿只是裁判的结论。 二.损害的要件 1.客观确定性 1)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2)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3)损害是确定的或相对确定的。 问题:无现实损害,是否一定不成立侵权责任? 2.不利性 1)不利是指财产或人身方面的负面状态; 2)是否不利,以现有技术手段和社会一般观念等客观标准判断; 3)不利包括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3. 可救济性 1)从量上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2)法律将该类损害纳入救济范围; 3)救济方法具有可能性。 三.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也称有形损害,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非财产损害:也称无形损害,是指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 问题:边际损害应否赔偿? 边际损害,是指界于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不能明确认定其类型归属的损害。常见的边际损害:物的使用利益的损害(如汽车)、时间利益丧失的损害(如受伤住院) 争议问题:边际损害应否赔偿? 2.积极损害(实际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包括:财产受侵害导致价值降低;财产受侵害所支出的费用(修车费);人身权受侵害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财产权益丧失或受限制(篡改抵押登记);附随损失(车虽修好但贬值) 消极损害(可得利益损害) :是指本应当获得的利益而实际未能获得。包括:侵害财产造成的消极损害(利润、租金);侵害人身造成的消极损害(误工费) 问题:机会损失是否属于消极损害? 3.直接损害:是指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较近,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害。 间接损害:是指不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而由于其他媒介因素介入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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