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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矿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与应税销售额为课税对象而征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进口不纳出口不退 主要针对初级产品 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由于矿产等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地租。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 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外国企业也是。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 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税额标准,根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征税,根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固体盐和液体盐 (二)税率 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级差调节。 注意: 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三、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第二节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价款+价外费用 1、含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数量时:煤炭、矿产品原矿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第三节 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项目 二、不退免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期限 五、纳税地点 六、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法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概念 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纳征税范围 (一)基本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含出让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买卖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二、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A、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以转让方式取得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能够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2、不能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全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也是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印花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成新度折扣率: 按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未支付地价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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