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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潘莹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的概述 (一)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和自用所开采资源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国家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1.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2.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3.为国家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资源税的特点 对特定资源课税 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实行从量定额源泉课税 资源税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形势的变化,这种从量计征的模式近年来屡受诟病,因为其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内容(一)征税范围 征税 范围 特别注意:税法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盐 原煤 天然气 原油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三)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见下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税额幅度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锰、铬)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1)固体 (2)液体 销售额的5%-10% 销售额的5%-10% 0.3-20元/吨 0.5-20元/吨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二)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1.确定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销售应税产品销售的) (2)自用数量(纳税人开采或销售应税产品自用的) (3)收购数量(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应税产品)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办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作为课税数量。 【例1】某矿务局某年7月销售原煤400000吨;销售以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20000吨,选煤与原煤的折算比为1:1.25,原煤单位税额每吨4元。该矿务局本月应纳多少资源税? 解:该矿务局本月应纳资源税额 =(400000+20000×1.25)×4=1700000(元)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例2】某铜矿8月份销售铜矿石10万吨,移送入选铜精矿3万吨,选矿比15%,该矿山铜矿的单位税额为5元/吨。该铜矿8月应纳多少资源税? 解:该铜矿本月应纳资源税额 =销售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自用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0×5+3÷15%×5 =150(万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销售量)。外购的液体盐加工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例3】某盐场9月份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5千吨,销售4千吨;以外购液体盐2千吨加工加工固体盐1千吨,全部对外销售;外购液体盐已纳税额1万元。该盐场固体盐单位税额为30元/吨,试计算其9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该盐场本月应纳资源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可以抵扣的已纳税额 =(4000+1000)×30-10000=140000(元) 【例4】某矿山生产铁矿石,同时开采伴生矿锰矿石,9月份共销售铁矿石原矿5万吨,销售锰矿石原矿5千吨,该矿山适用单位税额铁矿石原矿为15元/吨,锰矿石原矿为8元/吨。计算该矿山在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或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情况下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该矿山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9月应纳资源税额 =销售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50000×15+5000×8=790000(元) 如该矿山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从高适用税额,9月应纳资源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50000+5000)×15=825000(元) 四、 税收优惠 (一)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减或免。 (三) 2002年4月1日起,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 按4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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