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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培训资料.ppt
(一)票种核定 各地在进行“营改增”纳税人户数交接工作时,一并完成“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领用数量、开票版面的确定工作。 在进行“营改增”纳税人票种核定工作时,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准确核定其发票种类、版面和用票量。 核定的发票种类和发票数量,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票种核定管理】录入。录入过程中,“发票名称”按照《发票种类、发票代码与模板对应表》中相应的“发票种类”填写。 (二)发票领用 自2013年7月2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国税监制发票,拷贝“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但须在8月1日后方可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三)软件管理 “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税务端全区统一的升级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 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方能开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税部门提供三种解决方式:一是电话咨询瑞斯公司人工坐席;二是连接互联网要求瑞斯公司远程协作;三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业务指导。以上三种服务方式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税务端全区统一的升级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 对“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问题,各级国税征管部门及时汇总上报,上报的问题应尽可能描述清楚,以便对问题进行准确处理。上报通过“宁夏国税信息服务平台”提交。 (四)地税监制发票的缴销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全面启用国税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发票,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要求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 (五)发票代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5号公告) 1、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向辖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宁国税发〔2005〕4号转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2、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辖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3)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的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5)其他有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有关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7)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报资料的(1)、(2)、(3)项仅须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的, 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代开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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