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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难点资料.ppt
十九、广告行业申报文化建设费用的税收风险 二、制度控税 1、发票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 通过合同中的发票条款控税:发票开具的时间,开具的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假票的法律责任,专用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人。 (2)制定并落实发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严禁采购过程中出现“不要发票一个价,要票一个价”的现象; 二、制度控税 采购中为降低采购成本而不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 采购中为降低采购成本而不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成本从而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会使企业增加的税收高于降低的采购成本。 案例分析19 2013年5月,某企业采购部为了为公司节省2万元的材料费,没有向采购单位索取发票,只拿了一张收据。结果财务部一算,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还让公司实际上亏损了2.2万元。这包括价值10万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合法凭证的成本10万元,企业要多交所得税2.5万元。原来以为是节省了2万元,实际上损失了2.2万元。 案例分析19 由案例可知,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发票也可以使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况且发票是消费的合法凭证,有什么消费纷争可以发票为凭据。 案例20:采购取得发票比不取得发票更实惠的涉税分析 假如110万元的含税价货物,100万元购进,但不给开具进项发票。企业眼下是赚了10万元,但因为没有发票,就无法入账,在相应损失17%的销项税金及其12%附加费的同时,还损失25%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企业购进的该批货物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销售额为128.21万元(150÷1.17),销项税金也即应交税金就是21.79万元(128.21×17%),附加费就是2.61万元(21.79×12%),企业所得税为32.05万元(128.21×25%),合计税款为56.45万元。企业净收益为-6.45万元(150-100-56.45),即净损失6.45万元。这就吃亏了。 案例20:采购取得发票比不取得发票更实惠的涉税分析 假如不要贪图眼前10万元的便宜,购进110万元含税价货物要求对方开具的进项发票,就可取得15.98万元进项税金和94.02万元进货成本;同样以15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其交纳的增值税就为5.81万元(21.79-15.98),附加费就是0.7万元(5.81×12%),企业所得税为8.55万元【(128.21-94.02)×25%】,合计税款为31.04万元(15.06+15.98)。企业净收益为24.94万元(150-110-15.06)。这就扭亏为盈了。 二、制度控税 (2)制定并落实发票的管理制度: 第二,严禁采购和提供劳务过程中虚开发票的现象。虚开发票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采购中虚开发票的情形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采购中虚开发票的情形与法律风险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制度控税 (2)制定并落实发票的管理制度: 第四,严禁“对开发票”。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1、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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