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投资相关税务问题研讨0708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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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可 不认 可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二:未备案合伙协议的效力(税务角度)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三:合伙的纳税地点 征求意见稿: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就地申报纳税 目前实务: 自然人:在合作伙企业注册地就地申报纳税; 法人:法人注册地或合伙企业所在地(如鄂地税发[2009]4号)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四:GP、LP收入的定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未做区分 目前实务:百花齐放 自然人GP 不同方式 所得类型 应税项目 税率 方式1 所有类型 (股息红利、管理费、股权转让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 方式2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 20%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20% 管理费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 方式3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 20% 股权转让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 管理费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 方式2为穿透收入实质的理想状态 方式3为国家层面政策规定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四:GP、LP收入的定性问题 方式1为穿透收入实质的理想状态 方式2为国家层面政策规定 自然人LP 不同方式 所得类型 应税项目 税率 方式1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 20% 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20% 方式2 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 20% 股权转让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35%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四:GP、LP收入的定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未涉及 法理分析: 视为业绩报酬:自然人:按5-35%税率征税;法人:25%; 视为资本利得:自然人:按5-35%或20%税率征税;法人:新增税种;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五:GP取得的附带权益的定性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六:投资收益的法律属性能否传导 投资者(法人)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红利 股权转让所得 股息 红利 股权转 让所得 居民 企业 免税? 25%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企业 10%或协定税率(备注) 10%或协定税率(备注) 不缴纳 ? 不缴纳 备注:如该PE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税收协定概念上非居民LP在中国形成的“常设机构”,则其与该常设机构有关生产经营所得将可能被课以25%企业所得税。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七: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法人)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七: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征求意见稿: 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境外合伙企业合伙人”),除税收协定及税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税务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 投资者(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股息红利 股权转让所得 股息 红利 股权转让所得 居民自 然人 20% 5%-35%或20%(备注) 不缴纳 不缴纳 非居民 自然人 20%或协定税率 (备注) 5%-35%或20%或协定税率(备注) 不缴纳 不缴纳 备注:1、如果项目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允许外籍个人直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现在实务操作层面并不明确。2、目前各地认定LP的股权转让收入性质不统一。现北京、天津、新疆、武汉、吉林等省规定,合伙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而一些其他地区则认为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信托计划+有限合伙 问题讨论七: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公募基金税收政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财税[2002]128号) 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买卖基金取得的价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尚无文件明确。 公募基金税收政策 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1、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财税[2008]1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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