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法者角色(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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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上) -─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 苏永钦 台湾政治大学 教授   前言   狭义的民事立法者当然仅指做成立法决定,赋予其法律生命的机关,在中国大陆,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二条)。但法律同时包含政策和规范技术的层面,理想的立法一定要兼具二者,这是两个世纪前萨维尼就已经提出的看法 [1]。现代法律反映不同利益的折冲,并为理顺规范间的关系,产出的过程更是越来越复杂,许多部门、专家都有机会参与,而实质上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此所以嗣后要作「立法主观目的」的法律解释时,往往连确认某规定的始作甬者都不容易 [2]。总之,广义的民事立法者可能涵盖更广。本文所说的民事立法者,则是一个虚拟的理性立法者概念,并不以实际投入立法程序哪个环节为限。基于参与台湾债法和物权修正长达二十年的经验,和近年对大陆民法典立法的远距观察,笔者认为这样的讨论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因为尽管两岸的法律学者都没有在民事立法(修法)的过程中缺席,也多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批评,但法学研究的议程最多只是掠过这样的角度,很少人真的把民事立法本身当成一门可以作理性思考的学问。尤其在台湾,长期以来几乎就把现行法(lege lata)的研究当成法学的全部。   从大陆带到台湾的民法典,是台湾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结构一环。它的成功,使得一九七零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的民事财产法修正,尽管动员了不少实务和学界的菁英,尽管前后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更动的条文数也将近原来的条文数,但除了文字调整,实务见解的条文化,和若干有名契约的增订外,真正算得上政策改变的地方,寥寥可数。立法者对于法典的敬畏已经到了一个程度,几乎只敢(愿)用司法者的角度去思考修法的问题,即以法条的体例而言,别说对原有五编制去作任何新的思考,连像代理制度被割裂置于总则和债编,把代理权的授与当成独立「债之原因」的奇怪体例,在没有人能做出有力辩护的情形下,竟然就为了保持原典的结构,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台湾的民法是不是真的不需要作任何原则性的变动,其实不是没有探究的余地,但我们的确没有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催动,非进行比较大规模的社会工程不可 [3],这一点和大陆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今天民事立法的议题在大陆受到关注的程度,与各种立法方向视野之宽与光谱之广,和台湾民法修正的情形都形成强烈的对比,也完全不同于清末民初民法典制订那样的由上而下,让人不禁想起美国耶鲁大学宪法教授Bruce Ackerman在「我们人民」两册中提到的「宪法时刻」 [4],若说中国大陆现在正处于「民法时刻」,各种力量都殷殷寄望于大规模的民事立法,来带动某种社会的解构和重构,以延续和稳定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应不为过。然而民法不是「独立王国」,也不可能在真空中作出来,理性的民事立法者必须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的位置,和实际可有的选择,民法的制订固然要响应各方的期待,但同时也要适当的崁进既有的法制,让整套系统仍能顺畅的运作。以下即尝试从这样一个理性的民事立法者的角度,对当前大陆进行中的民事立法作一些反思。   壹、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有人用「过去人」定性司法者,「现在人」定性行政者,「未来人」定性立法者,凸显的是立法者前瞻的必要性。但在前瞻之前,如果没有看清楚脚踏的土地,确定了东南西北,高瞻远瞩的立法很可能窒碍难行。前瞻的立法者仍然必须先认清所处的环境,受到哪些限制,有多少优势和劣势,然后再来判断,真正的机会和选择在哪里。民事立法者同样要从规范对象的社会秩序(实然面),和规范秩序本身(应然面),分别去作一番省察。   一、在历史的甬道中   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民法承担的任务也会有相当的差异性。比如十八、九世纪的民法典,最主要的动力,几乎都是藉统一的国法来巩固民族国家,强化王权,今天大陆的民事立法基本上已经不再承担这样的政治功能。民法的内容当然也会反映那个时代的精神,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欧洲民法典便可以从这个角度去分期,比如法奥是一个时期,工业革命刚刚萌芽,德瑞法典化时已经是相当成熟的工业社会。如果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一九二二年和一九六四年的苏联民法典,尽管在外形上有德国民法的包装,精神上却不再保留与国家抗颉的私法理念,民法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法。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欧美经历了管制革新的浪潮,在电子电信科技辅助下的全球化,改变了整个世界各方面的样貌,荷兰民法典颇能反映这种新趋势,也影响及于本世纪初德国民法的修正,特别在买卖法、时效制度和消费交易这些地方,有所响应。同一时期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变化,更是让世界瞠目结舌,二00一年十二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会员,是中国向全世界开放的里程碑,现在中国不仅在许多产业扮演世界工厂的角色,庞大的内需市场也使它成为诸如飞机、汽车、机械工具等产品的主要买家。中国吸引投入的外资,是所有开发中国家的总和 [5]。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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