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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PDF
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 内涵与实现途径 张 建 伟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 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的热词,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要比当前司 法机关诠释 “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更为丰富。本文试图解释审判中心论与诉讼阶段论的对应关 系,揭示 “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限缩为以庭审为中心、增强庭审实质化背后的原因,以及侦查重 心形成的深层结构原因,就以庭审为重心涉及的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指出要使审 判变成真的审判,需要起诉状一本主义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不进行这些改革,以审判为中 心难以持久和固化。 关 键 词 : 审 判 中 心 主 义 ;诉 讼 阶 段 论 ;侦 查 重 心 主 义 起诉状一本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种学理上的名词,“主义”等同于一种学术上的根本主张,其含义是:整 个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诉讼活动的展开围绕审判进行。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侦查是为审 判进行准备的活动,起诉是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侦查、起诉和 执行皆服务于审判,审判构成整个诉讼流程的中心和重心,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成 为诉讼的中心结构。不仅如此,审判中心主义还包含着司法权对于侦查权进行有效控制,这种 控制通过对于侦查中的某些环节如逮捕、搜查、扣押等采取司法令状(审批)制度来实现。显 然,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审判中心论”的概念与 “诉讼阶段论”相对称,意味着刑事诉讼总 体结构的调整。审判中心主义不仅要求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而且依此 为基准认识和建构诉讼中的总体建构。〔1〕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项目 “司法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4ZDA 06)阶段性成果。 〔1〕 本文使用 “诉讼总体结构”一词指称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及其相应程序主导机关之间的地位和 相互关系,不同于人们常说的 “诉讼结构”,后者指控诉方、辩护方和审判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对于审判中心主义,早就存在零星讨论,但此话题并未成为热门话题。近年来随着最高人 民法院有意推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调整,审判中心主义的话题由冷转热乃至大热。 不过,对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制度建构和诉讼实践中的作用,仍然存在不少模糊 地带。当前司法实务部门正式提出的口号是 “以审判为中心”,并非学术味儿较足的 “审判中心 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调门要低得多,大抵与强调庭审实质化的含 义相当。如此一来,“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到底是何关系就成为一个待解之谜。对 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讨论,有助于为其勾勒一个清晰的轮廓,同时为如何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 或曰审判中心主义提供一个必要的前提。 一 、以审判为中心:是什么以及不是什么 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公诉领域才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只有在这个领域进行探 讨才有实质意义,因为刑事公诉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几个诉讼 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也只有刑事公诉案件,才并存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三大强势机关,三家关系的设定和调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近些年来,有关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的学术争议、警检关系的调整的理论探讨、检察引导侦查的司法实践乃至审判方 式的法律改革,背后都隐约含有总体诉讼结构的调整意图,研究形成的成果并且实践中的客观 条件积累到一定程度,再将这些问题集中在一起,审判中心主义的主张也就可以顺理成章、水 到渠成地提出来了。 按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不存在这一问题,原告、自诉人一叩开司法的大门就登堂 入室,进入审判阶段,诉讼中不以审判为中心不可得也,是故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本无所谓审 判中心与非中心的问题。不过,若以庭审在整个审判活动中的地位言之,民事诉讼应将诉讼重 心置于庭审之中,不能弱化庭审功能而将诉讼重心置于庭审以外,因此,民事诉讼存在庭审与 否成为整个审判活动之中心地位的问题。 至于刑事审判活动要不要以庭审为中心,庭外活动是否具有以及是否应当具有比庭审更 为重要、也更具有实质性的特质,几乎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独有的问题。与 “诉讼阶段论”相对 称的 “审判中心论”的概念,固然可以说涵盖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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