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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0-10-2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8年5月16 日经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 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 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监事会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 (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2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四)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 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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