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共有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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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共有权.ppt

第十三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五节 准共有 重点问题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的形式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与分别所有的区别 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式 第一节 概说 一、共有的概念、产生原因及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统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二)共有产生的原因 共有的发生,通常出于以下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2、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三)共有的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元化。其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的特定性。该特定的物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 3.内容的双重性。共有人对共有物或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是所有权的联合,而非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三、共有的类型 《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准共有。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或“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的意志决定的。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即不要求存在基础关系为必要。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存在应有部分 即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确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也就是说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二)按份共有的特征 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负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依据其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因经营共有财产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少。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一)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共有物的使用收益 1.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不是必须以占有为前提 3.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 4.应当按照份额分配收益。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处分应有部分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处分应有部分 (1)应有部分的分出 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应有部分的转让 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处分应有部分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处分应有部分 (3)以应有部分设定负担 设定以不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4)应有部分的抛弃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 2.处分全部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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