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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8.3 行政法.ppt

(1)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 (3)行政程序 (4)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 (5)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谁是适格的被告? 原告李××系个体工商户。2005年5月18日下午,李××在某县城店外出一眼镜摊。某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在行使城市市容管理行政职能时,当场收取李××人民币100元,并给其开具了江苏省代收罚款收据一张。执法机关代码一栏填写为某县建设局。后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工作人员将李××经销的眼镜踹在地上,后又对李××实施殴打,致使李××受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其伤情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共花费医疗费2883.82元。医嘱出院后加强营养,休息三周。原告索要赔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县建设局,某县城市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返还100元罚款并要求行政赔偿计人民币8458.50元。 ??? 另查明:某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系事业单位编制。县政府原将其纳入县建设局管理,承担城市市容行政管理职能。2005年5月10日,该县县委下文成立某县城市管理局(这里不谈行政主体设立的有效性问题)。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5年6月29日分别给某县建设局、某县城市管理局下文,将某县建设局承担市容行政管理职能划归某县城市管理局,并将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整建制划入县城市管理局。 ??? 在诉讼过程中,城市管理局和建设局对本案事实不持异议,但均不认为自己是本案适格被告。城市管理局认为该案责任应由建设局承担。而建设局则认为应由城市管理局承担。 某县建设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理由:①行政诉讼的被告确立规则为“谁作为谁为被告”。2005年5月18日时,某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是以县建设局名义进行行政执法的,直至6月29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才正式下文撤销县建设局的市容行政管理的职能。故5月18日的发生的行为,应视为县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是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时无被告承担责任现象。且该款规定是基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为前题的。现县建设局并没有被撤销。其仍具有独立承担行为责任的能力。 ③5月18日时,县城市管理局正在筹设阶段,其没有行使城市市容行政管理职能,故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格 行政诉讼败诉 某市一社会团体没有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该社会团体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后,被市民政局发现。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该社会团体确实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事实后,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社会团体不服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市民政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调查取证及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合法,但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使用市民政局的印章,而是使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印章。对此,法院认为对该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适格,判决市民政局撤消对该社会团体实施警告这一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显然不适格。所以,尽管该社会团体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但以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判决结果是,撤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有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失职 2、行政越权 3、滥用行政职权 4、事实依据错误 5、适用法律错误 6、程序违法 7、行政侵权 1、权利赋予不当 2、义务科以不当 科以对象不当 科以量不当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 国家, 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 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 行为。 1、从主体上看,它是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作出的 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 浙江海门海关全国首次缴获高速走私装甲船 3、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不是双方行为 4、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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