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4山东大学章程(核准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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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大 学 章 程 (核准稿) 序 言 山东大学创建于1901年,历经山东大学堂、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不同发展时期。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青岛市、威海市设立校区。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山东大学威海校区,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六条 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以学术为本位,坚持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战略。 第二章 举办者、共建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共建者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为学校、社会以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名衔。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教职工、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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