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事诉讼法1-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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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刑事诉讼法1-3章.ppt

第五节 刑事诉讼行为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可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二、特征 (一)主体的专属性 (二)内容的特定性 (三)效果的特定性 第六节刑事诉讼条件 一、含义 产生法院 对于起诉案件必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关系所必要的条件 诉讼条件不等于起诉条件与处罚条件 二、分类 三、刑事诉讼条件的判断 四、欠缺刑事诉讼条件的法律效果 第七节 诉讼客体 诉讼客体 含义: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案件,是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的犯罪事实。 注意:犯罪事实不完全等于被控告的犯罪事实(如英美国家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其中一罪或几罪提起诉讼,对其余罪行则可以放弃公诉)。 * (3)法庭审理实行当事人对抗制,法官是消极的仲裁者,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和主导着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程序,交叉询问是进行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禁止“双重危险”。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又称“非对抗制诉讼”、“审问制诉讼”,指诉讼的提起依检察官的职权开始,法官在诉讼中掌握主导权,可以不待当事人的申请,主动进行证据的调查以及发现证据,以便发现实质真实。这种诉讼认为同属国家机关和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发现实质真实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强调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基本特点: 1、侦查是官方单方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程序。侦查机关享有相对强大的侦查权,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且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 4、在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1)定罪与判刑程序合一,原则上不允许被告人享有实体处分权 (2)审判组织实行参审制 (3)法庭审理实行“职权探知主义”(职权审问制),法官是积极的审理者,重视发现实质真实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两种诉讼模式各有利弊,二战后两大法系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中主义诉讼,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与意大利。 主要特点: 1、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方式,但比职权主义更强调保障嫌疑人的权利; 2、起诉程序采当事人主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程序采对抗制方式,但基本程序与职权主义相似(庭审程序包括开庭程序、调查证据程序、辩论和判决程序)。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 (一)司法与行政不分 (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分 (三)裁判与追诉职能不分 (四)刑讯具有法定性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与变革 (一)清末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清末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五章260条,首次规定了律师制度,主张公开审判,采用对抗制庭审与陪审制 1909年,沈家本编纂《刑事诉讼律》,六编515条 (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2.1-1912.3)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一些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审判,法官独立等 2、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 1912:将清末《刑事诉讼法律草案》中管辖、回避各章暂时沿用; 1921:《刑事诉讼条例》:法定起诉、简易程序、辩护制度等 3、国民党执政时期(1928-1949) 立法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以德日为蓝本,沿用至1949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修改 1、建国初期 1957年5月,最高法院主持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325条),1963年4月中央政法小组起草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200条),但都未成为法律 2、1979年7月1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64条) 3、1996年3月17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25条) 4、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刑事诉讼法》(290条) 96年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与缺陷 1.进步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弱势的无罪推定); 2)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为犯嫌提供法律帮助; 3)改革庭审方式,增强了合议庭的职权; 4)废除了从重从快的严打程序,设立了简易程序; 5)完善强制措施; 6)增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程序保护。 2. 缺陷(改革的不彻底性) 1)没有触动刑事诉讼构造; 2)辩护制度的改革实质上的倒退:法律帮助的有限性、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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