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论文资料).docVIP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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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论文资料).doc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学 院: 旅游学院 班 级: 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 姓 名: 诸 燕 学 号: 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 20092502310087) [摘要] 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或“负团费”。转而把赚取利润的艰巨任务全部压在了导游身上,迫使导游想方设法为旅行社赚取利润,或者让导游上缴“人头费”,“上团费”作为旅行社的利润,对导游如何填补资金缺口则不闻不问。这直接造成大多数导游人员成为“三无人员”:无基本工资、无基本福利保障、无明确劳动报酬,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金制,已成为导游收人的主要来源。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是旅游业的衣食父母,也是导游的服务对象。目前,我国的大都数旅游者具有随大流的、不成熟的、消费能力有限的特点,使消费需求具有很强的价格需求弹性,相反对旅游业服务质量的关注度则非常低。因此,国内旅游消费者从一开始进人市场就是有缺陷的,这也从需求层面促成了中国旅游市场价格竞争的局面,也使旅游者自己成为市场竞争的受害者,从而很快将自己置于与旅游业对立的状态。而作为旅游业中与旅游者直接面对面的导游则往往成为对立的焦点,旅游者与导游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导游人员与旅游业的其他因素的关系,通常也都是处在这种被动的状态,在旅游事件中,而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每每又是导游,可以说,在旅游业中,导游人员是最弱势的。 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在中国,与导游人员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并不少,有《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旅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大家都严格依法办事的话,则导游也不至于沦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在这些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特点,即导游人员的义务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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