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docVIP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doc

/gb/b4.sb6.1.htm 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傅廷中 谢明* [本文载北京大学主办,《海商法研究》(第九辑),法律出版社] On the Law Application to the Civil Compensation of Ships Oil Pollution Damages Fu Tingzhong1,Xie Ming 2 (1.The Law School of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2.Geenen Law Office, Guangzhou 510220) Abstract: Aiming at the main disputes appeared in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ssue relating to the law application concerning the civil compensation for ships oil pollution damages. Key words: ship; oil pollution damages; civil compensation; law application 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民事赔偿案件应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不大,而对那些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适用了国际公约,有的适用了《海商法》,还有的适用了《民法通则》和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尚未形成统一一致的说法[1]。因此,对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内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 国内的理论和实践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一问题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异议的,然而对于那些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适用何种法律对责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以及责任限额如何确定等均有重要的影响,并直接牵涉到油污损害案件当事各方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目前对于从事沿海运输的船舶油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主要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此类案件无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都应当适用CLC公约。 比如,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从事沿海运输的 “闽燃供”油污一案中认为:69CLC第一条规定:“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没有对船舶吨位大小予以区别,因此应认为该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洋运输,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并且该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和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损害而采取的预防措施”,我国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没有对任何条款作出保留;此外,《海商法》第208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本章规定”,即《海商法》不适用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因此判定责任方可以按照CLC的规定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并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2]。 观点二:既不适用CLC,也不适用《海商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国务院《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13条“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该规定未明确国内沿海运输船舶也适用该公约,因此沿海运输的船舶不能按CLC申请责任限制[3];其次,由于油污损害不是一般的海事损害赔偿,而《海商法》则是针对一般海损事故,所以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海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同理,交通部根据《海商法》制定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也不适用,只有《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和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4]。 观点三:应当适用《海商法》,而不是CLC公约或者《民法通则》。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在我国,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对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没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应适用国内法。根据这一原则,中国当事人之间在中国沿海发生的油污损害的索赔,也应适用《海商法》第207条第(一)项“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损坏……”的规定,作为一般海事请求,应适用《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与其他限制性债权一起参加财产责任基金的分配[5]。 二、对船舶油污民事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

文档评论(0)

wannian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