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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保险纠纷类》.doc
人民法院报报道案例精选笔记之保险纠纷类 目 录 (一)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起纠纷,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驳回原告诉请 1 (二)猝死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3 (三)被保险人下楼摔倒猝死,保险公司未尽尸体勘验职责被判赔偿 4 (四)投保时承诺全赔,理赔时毁约败诉 4 (五)丈夫被杀害留下巨额房贷,遗孀诉赔百万保费获支持 4 (六)称“无条件录取”不属“考取”,保险公司拒付教育金被判败诉 5 (七)免责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应赔偿 6 (八)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保险公司拒理赔败诉 6 (九)明知患病仍收保费,保险公司担责理赔 7 (十)依新规定拒理赔,保险公司被判输 7 (十一)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 8 (十二)一人名下的两辆车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9 (十三)保险单据无原件,诉求有据照样赢 10 (十四)肇事司机虽不明,保险公司也要赔 10 (十五)下车方便出车祸,司机属于第三者 10 (十六)豁免条款太专业,法院判决不支持 11 (十七)司机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理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11 (十八)认为驾照有瑕疵,保险公司拒赔偿,法院:保险公司无权自行认定驾照无效 12 (十九)实习司机酿事故,保险公司判赔付 13 (二十)免责条款未详解,法院判决不免责 13 (二十一)游客不明原因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败诉 14 (二十二)免责条款不合法,保险公司应埋单 14 (二十三)醉驾肇事后逃逸引发交强险纠纷,法院判决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15 (二十四)无证驾驶致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 15 (二十五)保险合同起纷争,近因原则来断案 16 (二十六)农合医保已报销 商业保险照赔偿 16 (二十七)超出医保范围用药起纠纷,交通事故伤者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17 (二十八)母亲精神异常服毒身亡,子女获得巨额保险赔偿 17 (二十九)非医保用药,伤者自费还是保险买单,佛山南海法院判定车险免责条款无效 17 (三十)拒绝理赔套牌车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因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败诉 18 (一)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起纠纷,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系自杀驳回原告诉请 2006年12月20日晚10时,刚刚跟男友吵过架的郭某被发现死在床上。根据警方调查,郭某死亡时身上没有外伤,死亡系大量服用抗惊厥药物苯巴比妥中毒死亡。据了解,因郭某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据此,警方下达《调查意见书》,认为“郭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郭某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05年7月在公司工作期间,投保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郭某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郭某的受益人,也就是郭某的父母将得到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死亡后,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200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某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郭某父母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根据已有证据和常理判断,法院认定郭某在保险合同成立起两年内自杀,二原告即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保险人郭某是否自杀的问题,保险公司在开庭过程中提供了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在医疗记录中,抢救医生认为郭某病发原因系自杀,被告还聘请了3位分别从事法医学、毒物学、病理学的专家,对苯巴比妥和苯妥英的药理和毒理作用当庭进行了解答,可以推定被保险人郭某生前至少服用了20至40片苯巴比妥。 而郭某父母则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郭某只是中毒死亡,并未认定自杀事实,双方对认定死因的机关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医务人员具有认定死因的资格,而原告则认为自杀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认定。 法庭在质证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郭某非正常死亡的案卷。根据郭某男友对公安机关的陈述,郭某死亡当晚食用的药物是为治疗她癫痫的剩药,郭某在2003年时曾因和别人生气,乱吃药企图自杀而入院治疗。此外,郭某的妹妹称,郭某的男友是有妇之夫,因为他们之间一直有矛盾,从2002年起,郭某就开始用割腕、服药等自杀的方式威胁她的男友,到现在有七八次了。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可以确定被保险人郭某因苯巴比妥和苯妥英中毒死亡。据此可以排除被保险人郭某属于正常死亡,即因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关于郭某死亡调查意见书的认定,也排除了郭某的死亡属于刑事案件。那么,郭某服用苯巴比妥的行为属于意外还是自杀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意外伤害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的对象,有侵害的事实。而且,只有原因是意外的才能构成意外,结果是意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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