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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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一) 目 录 (一)因食物中有异物,餐馆被判退还餐费 1 (二)包间费用不早说,餐厅收钱要返还 1 (三)用户因垃圾短信状告移动,法院调解后原告获赔撤诉 2 (四)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用品是法定义务,餐馆收取1元消毒餐具费被判返还 2 (五)入住18小时收一天半房费,旅客质疑退房行规起诉被驳回 3 (六)消费者称酒店提供“三无产品”构成欺诈被驳回 3 (七)客人就餐车停门口丢失,未尽义务酒店担责三成 4 (八)自行服用处方药出现反应告药企,法院判决未尽注意义务驳回诉求 5 (九)超市卖不合格食品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6 (十)误买水货iPhone手机,消费者获得双倍返还 6 (一)因食物中有异物,餐馆被判退还餐费 消费者杨某在北京一家肯德基餐厅用餐时,购买了一份鲜虾卷加牛肉蛋花粥,共花费9元。用餐过程中,杨某发现牛肉蛋花粥里有一根黑色的比较粗的毛发,遂找到餐厅经理要求赔礼道歉。值班经理同意给予消费价格3倍的赔偿,但拒绝道歉。为此,杨某以毛发事件给自己在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肯德基书面赔礼道歉,退还就餐费用9元。案件审理中,肯德基辩称杨某购买牛肉蛋花粥10分钟后才提出有异物,并无证据证明牛肉蛋花粥售出时有异物,且肯德基员工并无侮辱杨某的情况,故仅同意退还杨某9元餐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毛发附在食品中的原因,因肯德基无法证实毛发系食品售后出现的,故应推定其出售食品时已在食品中存在。现肯德基同意退还杨某9元就餐费用,法院予以准许。至于杨某诉请的书面赔礼道歉事宜,因涉案牛肉蛋花粥并未给其造成损害,故法院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提起上诉。(2008.6.20) (二)包间费用不早说,餐厅收钱要返还 2008年1月15日下午,刘先生与朋友前往麻辣诱惑大钟寺店就餐,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的要求后,该店为刘先生安排了名为“邀云”的包间供其就餐使用。在餐后结账时餐厅向刘先生收取了包间使用费80元。刘先生认为当他前往餐厅订餐时以及整个就餐过程中,餐厅均未告知其包间费收取规定。为此,刘先生将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 被告辩称,他们公司前台接待订餐的服务人员均受过专门的接待培训,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向顾客告知包间费收取规定,此外还通过在包间内墙上悬挂提示语的方式告知顾客该店实行包间费收取制度。但刘先生坚持称对包间费的收取规定概不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应平等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并在知情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法院依法确认麻辣诱惑公司大钟寺店在刘先生提出到包间就餐时,未将使用包间应交纳包间使用费的信息如实告知刘先生,该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刘先生丧失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因此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现刘先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大钟寺店向原告刘先生返还包间使用费80元。(2008.7.18) (三)用户因垃圾短信状告移动,法院调解后原告获赔撤诉 张女士于2005年在移动公司开通了动感地带业务。自2006年11月7日起,垃圾短信就从未间断过,每天少则两三条,多则六七条。垃圾短信频频干扰着张女士的工作和生活。为此,她曾多次向移动公司投诉,然而几经交涉始终没有满意的结果。且由于接收垃圾短信,移动公司还每个月扣除她10元费用。为此,张女士将移动公司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认为,她与移动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只同意接受移动公司的通信服务,并没有同意移动公司在自己的手机上发布垃圾短信。张女士同时表示,手机属于个人消费品,手机号一旦被消费者购买,就是私人用品,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机愿意接受哪些服务或不接受哪些服务。如果消费者没有表示接受广告的合同意愿,运营商就无权往消费者手机上发送任何“垃圾短信”或产品信息。张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移动公司立即停止向她的手机发送垃圾短信,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7000元。 2008年6月2日,张女士在获得了3000元赔偿后,向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08.6.4) (四)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用品是法定义务,餐馆收取1元消毒餐具费被判返还 2008年3月26日,厦门市民林雷等2人到当地一家火锅店消费68元,其中7元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每人1元共计2元,自助凉菜及调料每人2元共计4元,纸巾一盒1元。林雷认为,餐馆向消费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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