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比较法研究——《物权法》第107条之规范解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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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比较法研究——《物权法》第107条之规范解释.pdf

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E匕较法研究 一物权法》第107条之规范解释 朱奕奕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其中涉及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各国立法例之比较入手, 对本条进行了解读,并对所涉之疑难问题进行了剖析,其中包括对盗赃物之适用、法条中“二年”期间的性质及其法律效果以及关于有偿返 还等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盗赃物“二年”期间公开市场原则 一.我国立法与各国立法例之比较 《《物权稆勤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和;后者则将占有(Gewere)与所有权紧密联系,故被喻为“权利的 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外衣”,其机能在于保护所有权。德国以此为基础创设了混合的占有 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 制度,并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占优,“做其将物分为占有委托物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 和占有脱离物,并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上对二者进行区别对待。 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 于前者,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限制了原权利人之所有权的 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 追及效力,肯定了善意第三人得原始取得占有委托物之法律效果, 偿。”本条第一句首先明确了我国在立法上否认拾得人得即时取得 而于后者,法律并未限制原权利人之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即排斥其 遗失物之所有权,并排斥遗失物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之善意取适用善意取得,其原因就在于占有脱离物,系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 得;其次,本条第二句又赋予受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之可能,即为原 思而发生,故立法应旨在保护原权利人之利益。5啵制度影响及于瑞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设定期间,使遗失物于期间届满后重获适用善意 士、日本等国民法,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 取得的余地;再次,若原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行使该请求权,但受让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明确规定将遗失物这种典型的占有脱 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原权利 离物,排除适用砌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之规定,而对另一 人为请求权尚需支付一定费用,反之则无需支付费用。因不动产不 种典型的占有脱离物——盗赃物,本条却未做出明确规定,结合我 存在遗失的情况,本条实则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之例外规定,依体系 国僻物权法》第114条之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并未对第三人能否善意 解释,本条应以((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为前 提,同理如谢在全先生所述:“易言之,现占有人如不符合善意取得 取得盗赃物做出明确规定。上述各国立法例中,德、瑞、法、日等国民 之要件时,例如恶意占有人、盗取者本人或拾得人,真正权利人尽可 法,均对遗失物与盗赃物一并做出了规定,然而我国《物权法(草 依第767条、第962条之规定请回复,不受本条之限制。竹【1敬,受让案)》第112条啊曾将“被盗、被抢的财物”与“遗失物”一并做出了规 人恶意等未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均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定,但在正式颁布的((物权渤中却摒弃了对盗赃物之规定,究其原 参见各国立法例,其规则不尽相同。德国法乜】采取将遗失物、盗 因为“对于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 赃物或其他非基于原权利人之主观意愿而丧失占有的物一并排除 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 适用善意取得,但以该盗赃物为特殊动产或以公共拍卖方式获得该 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 盗赃物为例外的立法例。而瑞士法【3】则采取较德国法更为中立的立 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 法模式,即在排斥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同 不做规定。”[81 时,限制了原权利人的回复期间,即期间届满后受让人得善意取得, 我国这一立法上的。留白”存在些许不妥之处。首先见之于学 并确立了“公开市场原则”下原权利人之有偿回复权,可见瑞士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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