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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共同犯罪中单位共犯主体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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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与边缘科学 纳。现在翻开当代外国社会科学著作,随时都可看到控制、反馈、最优化、信息、秩序、组织、负商, 系统、要素、结构、功能、行为、静态、动态、稳态这些“三论”中的概念和范畴。与此同时,自然科 学的发展也在逐渐把社会科学的某些方法纳入自己的轨道,从而对自然科学发展的战略发生影响。当代 科学技术革命和社会生活已经发展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它们在自身发展中提出的问题往往突破了传统学 科彼此划分的界限,涉及到不同学科、不同领域。过去那种不同学科、不同领域孤立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的思维方式已不可能全面地认识和解决这种问题。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适应这种综合性质的课题的要求, 树立整体观点、系统观点。这就会使社会科学研究者个人花费在情报资料工作上的人力、精力和时间成 倍地缩小。 (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人员应相互渗透 由于各学科的交叉渗透,社会需要培养一种具有多种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通观各学科相互关系的 气质和才能,能够成为沟通各学科联系的中介和桥梁,能够在各学科之间的综合讨论中起协调和组织作 用的“通才”的新型研究人员。这种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将进一步促进各学科的交叉和渗透。冈此, 在知识爆炸的时代,我国高等教育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亟须改革。高等教育在培养大学生、研究生、 科研人员时,应开设一些跨学科的课程,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广博兴趣,使他们思路开阔;要更多地采用 讨论的方式;要加强社会调查的训练,培养学生研究实际问题的兴趣和能力,鼓励人们向掌握多种学科 专业知识的方向努力。只有这样,.我们的科研人员才能适应二十一世纪飞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总之,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密切结合、互相促进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宝贵经验的总结,努力促进自 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和谐发展将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李惠国,吴元梁.当代科学技术革命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现代化:哲学研究,1984(6) 【2】剑秋.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光明日报,2000—06—20 【3】教育部glul,平理论研究中心.发展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人民日报,2002—05—28. 【4】郑必坚.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密切结合.文汇报,2003—04—02. 作者简介 周永乐,男,1971年4月1日生,1995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沈阳t业大学工程学院讲师。 经济共同犯罪中单位共犯主体的认定 白金玲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工程学院) 摘要:经济共同犯罪从范围上可以将其界定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的共同犯罪。其与普通共同犯罪行为一样都 具有主体、行为等要件的规定性要求。但又由于其是经济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结合体,因此必然会表现出不同于以 往的特殊性,从经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最为特色之处就在于单位共犯主体认定问题。从当前研究来看对于共同 犯罪理论的主体方面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相关学术专著、论文发表了很多,但就单位共犯主体研究来 看,相对仍较为薄弱。本文拟立足在共同犯罪理论平台之上探讨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单位主体参与实施的特殊共 同犯罪问题。文章共分三部分,分别就单位能否成立共犯主体,单位共犯主体资格的确定和单位共犯主体对外意 思联络的确认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对单位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有所贡献。 关键词:共犯单位主体 689 科技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 一、单位能否成立共犯主体 对于单位与自然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刑法学界仍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规 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除指自然人外还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单位犯罪主体。因此存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的理论基础。但也有人认为刑法总则第25条规定的 “人”解释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过于牵强,因为单位不能与法律拟制人格的法人完全画等号,据此若干单 位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不应一概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参与的单位与个人所 犯之罪分别处罚。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虽然在刑法总则中没有明确的关于单位参与共同犯罪的规定, 但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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