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理念下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检讨与完善+——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主.pdfVIP

公平理念下我国的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检讨与完善+——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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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理念下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法律责任的检讨和完善 ——以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为主 牟荣华 马红 范冠峰 (山东交通学院 山东济南 250357 )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十倍赔偿”制度点燃了人们维权的希望但实施过程 又遭遇尴尬。本文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从责任适用条件、赔偿数额、 实现措施和程序保证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以期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危害食品安 全的违法行为和完善相关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赔偿优先 马斯洛认为,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之一,是仅次于生理需要的基本需求。食品,是人类赖 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十分关注的焦点民生问题。 法律责任,作为构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一环,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9 年 2 月 28 日,伴随着三鹿三氯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的进展,我国《食品安全法》 历经四年的审议和修改得以高票通过,2009 年6 月1 日起实施。三年过去了,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并没有因为该法的颁布实施而有较大改善,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说明法律规范本身及其相 关制度有值得检讨和改进的地方。 一、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说 惩罚性赔偿是 2009 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一大亮点,该法第 96 条规定:“生产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款是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中 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十倍的赔偿金数额曾令国人为之振奋。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为报复性损害赔偿、惩戒性赔偿,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 的损失数额的赔偿。这种赔偿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附加”补偿,其目的是补偿原告所遭受 的,法院所认定的由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实践上,这种赔偿是对被告的一种惩罚, ① 经常运用于被告欺诈或恶意的或粗暴的侵权案件。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董文军教授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 功能或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通过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为,从而达到 制裁的效果;第二,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功能。威慑分为一般威慑和特别威慑。特别威慑是防止 被告人重复进行侵害行为,一般威慑是指防止其他人进行类似侵害行为。第三,惩罚性赔偿具有 ②杨立新教授还认为,补偿赔偿制度虽然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强调对受害人全部赔偿, 补偿功能。 但对受害人的补偿实际上并不完全。而且其只重视受害人所受损害大小,而不关心侵权行为的严 重程度,这不仅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更主要的是对一些故意的侵权行为起不到遏制作用,在客 ③ 观上有纵容和鼓励的反效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对商业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食品 安全法》则将赔偿金的数额提高到了十倍,体现了国家对恶意食品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消费 者权益的决心。人们似乎看到了正义之神在招手。“十倍赔偿”制度通过对利益的倾斜性配置,降 ① 徐安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78 页。 ② 董文军:《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当代法学》,2006 年第 2 期。 ③ 杨立新:《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中州学刊》,2009 年第 2 期。 191 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形成了一种促使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积极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激励机制, 消费者权利意识得以提升,从而实质正义有可能得到伸张。① 但我们设想的正义并没有完全得到伸张,制度的缺陷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缺陷 (一)立法依据的冲突 在我国,调整食品安全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其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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