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与设备的检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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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与设备的检验 第1章 通则 1.1 在船舶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和换证检验时应对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进行相应类别的检验,但由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本身的原因需要进行临时检验时,可单独进行。 1.2 进行检验时,应按检验项目的要求向验船师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船舶证书、说明书、示意图、记录簿、工作日志、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等)。 1.3 对新安装上船或换新的防污染设备,应查验船用产品证书和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书,核对实物标志。 1.4 防污染设备经大修或安装新的设备以后,应按本规程有关要求进行试验。 1.5 营运检验的一般检验范围见表1.6检验项目表。但验船师可根据被检船舶防污染设备的结构、使用年限、以前各次检验结果、曾进行过的修理和换新等情况,适当增减检验项目。 表1.6 营运船舶防污染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种类 初次检验 年度检验 期间检验 换证检验 1 防止油污染设备 1.1 滤油设备 E P M T G T E M T E P T 1.2 排油监、控系统及停止排放的自动或手动设备 T T T T 1.3 滤油系统报警器 T T T T 1.4 燃油舱分隔 G C C C 1.5 污油(水)舱柜 E M G G E M 1.6 排放系统及排放标准接头 E G G G 1.7 油分计 T T T T 2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 2.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E M T E M T 2.2 生活污水的粉碎和消毒装置 E M T E M T 2.3 集污舱 E M E M 2.4 污水输出和排放系统 G T G T 2.5 自动排水控制和水位报警装置 T T 3 防止垃圾污染设备 3.1 垃圾焚烧装置 E、T G E、T 3.2 垃圾贮集器 E G E 注:表中所用的检验性质代号按本规程第一篇1.3.9的规定。 第2章 防止油污染的检验 2.1 一般规定 滤油设备和油分计的型式认可证书应存放在船上。 2.1.2 应配备油类记录簿,并对排放污油水作详细记载。 2.1.3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1.4 应在机舱内明显易见之处悬挂“禁止排放油污”布告牌。 2.2 初次(建造)检验 2.2.1 舱柜的检验 2.2.1.1 检查燃油舱与压载水舱的布置、燃油系统管系与压载系统管系的分隔情况及艏尖舱内是否载油,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2.1.2 设有滤油设备的船舶,检查污油舱柜或容器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清洁和排放。 2.2.1.3 未设有滤油设备的船舶,检查污油水舱柜或容器的容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清洁和排放。 2.2.2 滤油设备的检验 2.2.2.1 按本篇第1章1.4条的规定。 2.2.2.2 对滤油设备进行外部检视,应不存在影响性能的缺陷。 2.2.2.3 检查滤油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情况,应达到如下要求: 在滤油设备前方和顶部应留出足够空间,以便操作维修; 机座要牢固,进出管路要加以固定,防止振动; 从舱底至泵吸口的吸入管段要单独安装,不要与除吸入清水管外的其他任何管子相连,吸入管的长度应尽可能短,不得有漏泄现象; 污油箱尽可能布置在最低处; 排水管的最高点应高于排油管的最高点一定高度,以保证有一定的排油背压,其具体要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2.2.3 污油、污油水排放系统的检验 确认污油舱柜或污油水舱柜设有将污油或污油水排到船外接收设备的管路,该管路排出端安装有标准排放接头。 2.2.4 试验 2.2.4.1 滤油设备(包括泵、加热系统、清洗和排放系统、操作、调节、报警和保护等系统)应进行效用试验,在工作状态下检查其技术状况。试验的具体项目按验船部门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时应确认: 滤油设备、水泵、电机等运转时没有异常振动、噪音和发热现象; 滤油设备工作压力、排油温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 自动排油装置工作可靠; 2.2.4.2 审查排出污水的化验报告,其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 2.2.4.3 对油分计(如设有时)进行模拟试验,其报警及自动保护装置应准确和可靠。 2.2.4.4 确认燃油和水压载系统的隔离。 2.2.4.5 若设有均质器、油泥焚烧炉或其他认可的污油处理装置,应确认其技术状况合格。 2.2.5 备件的检查 确认船上备有的滤油设备备件符合规定要求。 2.3 初次(营运)检验 2.3.1 对防止油污染的结构、设备、各系统附件等的配备与布置进行检验。检验时应审核船舶所有人提交的图纸资料,并结合实船进行查验,确认其防止油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的配备与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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