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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培训.doc
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
基本特征。
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
1.从公布之日生效;
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
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
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
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
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
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二)地域效力;
(三)人的效力。
各国主要采用
4种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保护主义原则;
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
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
的监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四章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
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
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
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独立性;
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教师;
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
和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
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对学生及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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