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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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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职责:
5、术语:
6、管理内容及要求:
7、附件:
7.1 制度:
无
7.2 相关记录:
4.1 安委会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公司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4.3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6.2.5 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正常工作。
1、目的: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同时体现以人为本,有效保障和合理支付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科研活动中的所有工伤事故管理。
3.4 《山东省工伤管理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 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又称职业伤害保险。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范、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之列。
5.1 工伤事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狭义),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广义),又称劳动事故。
5.3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5.4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6.1 事故分类:
6.1.1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2 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3 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1.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2 事故责任:
6.2.1 追究当事人肇事者责任的条件,有下列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
6.2.1.1 违反“三违”规定的行为;
6.2.1.2 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备,擅自进入危险场所;
6.2.1.3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
6.2.2 追究事故单位领导人或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的条件:
6.2.2.1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6.2.2.2 安全标志、安全用具、安全信号缺乏或有缺陷;
6.2.2.3 设备、设施有缺陷,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
6.2.2.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不进行“三同时”审查,未经验收就投产使用的;
6.2.2.5 对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6.2.3 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条件:
6.2.3.1 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6.2.3.2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2.3.3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落实防范措施,一年内发生同类重复事故的;
6.2.3.4 未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6.2.4 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条件:
6.2.4.1 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6.2.4.2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2.4.3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6.2.4.4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2.4.5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6.2.4.6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4.7 事故发生后没有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6.2.4.8 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3 工伤事故的处理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6.3.1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6.3.2 责任人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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