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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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定专业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免试推荐研究生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二、测评方法 (一)测评包括品行、学业、文体以及综合素质四个方面的内容。测评总分=基础分×100%+奖励分(满分为9分)-扣分。 (二)基础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品行分×10%+学业分×85%+文体分×5%。 (三)品行分按百分制计算,在无违纪前提下自然获得90分,其余10分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分。 (四)学业分按照百分制计算,学业分为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含体育课)的平均分。 (五)文体分按百分制计算,文体分=课外文体活动分×30%+学年体育课平均分×70%。课外文体活动分按照百分制计算,由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的实际表现评分,原则上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者可计为100分,否则计为50分。学年体育课平均分针对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以是否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为依据,体育达标者计为100分,体育未达标者计为50分。 (六)奖励分按照实际规定分计算,符合奖励分项目要求的,由学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获奖励分项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由测评小组核实后根据奖励分项目规定给予相应合适分数。 (七)扣分按实际规定分计算,由测评小组根据扣分项目规定按实际扣分。 三、奖励分项目 (一)学科类竞赛奖励(总分1.5分)。学年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学科类竞赛荣誉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类竞赛获得各级荣誉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级荣誉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同一级别荣誉获得一次以上者,可在该级别内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能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校级及以上学科类竞赛以学生手册《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创新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为准,包括人文知识竞赛;院系级学科类竞赛包括讲课比赛、古文句读大赛、读书会大赛等与文史类相关的竞赛) 学生获得学科类竞赛荣誉奖励标准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系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第一名(一等奖) 1.5 1.3 1.2 1.0 0.9 0.8 0.5 0.4 第二名(二等奖) 1.4 1.2 1.1 0.9 0.8 0.7 0.4 0.3 第三名(三等奖) 1.3 1.1 1.0 0.8 0.7 0.6 0.3 0.2 第四名 1.2 1.0 0.9 0.7 0.6 0.5 第五名 1.1 0.9 0.8 0.6 0.5 0.4 第六名 1.0 0.8 0.7 0.5 0.4 0.3 第七名 0.9 0.7 0.6 0.4 0.3 0.2 第八名 0.8 0.6 0.5 0.3 0.2 0.1 优秀奖 0.7 0.5 0.4 0.2 (二)非学科类竞赛奖励(总分1.5分)。学年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系非学科类竞赛荣誉者,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同类竞赛获得各类荣誉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不同类竞赛获得各种荣誉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分不得超过1.5分;同一级别荣誉获得一次以上者,可在该级别内累计加分,但累计得分不能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获得非竞赛类各级荣誉者,按照不同级别的第一名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学年内因上学年表现优秀而获得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团)干部、三好学生等奖励者不得加分。 学生获得非学科类竞赛荣誉奖励标准 奖级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系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第一名(一等奖) 1.5 1.3 1.2 1.0 0.9 0.8 0.5 0.4 第二名(二等奖) 1.4 1.2 1.1 0.9 0.8 0.7 0.4 0.3 第三名(三等奖) 1.3 1.1 1.0 0.8 0.7 0.6 0.3 0.2 第四名 1.2 1.0 0.9 0.7 0.6 0.5 第五名 1.1 0.9 0.8 0.6 0.5 0.4 第六名 1.0 0.8 0.7 0.5 0.4 0.3 第七名 0.9 0.7 0.6 0.4 0.3 0.2 第八名 0.8 0.6 0.5 0.3 0.2 0.1 优秀奖 0.7 0.5 0.4 0.2 (三)科学研究奖励(总分1.5分)。学生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按以下标准分别依次给予奖励;同时参加各级科研项目者,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参与同一级别不同项目者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获得发明专利者,给予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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