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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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名称为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英文译名为 Section,China Vegetable Association (缩写 ) 第二条 分会是由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 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二)规范约束协调行业行为,建立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 (三)开展蔬菜 (四)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开展行业调查,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举办相关的信息交流、研讨及行业培训活动,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协助中国蔬菜协会举办相关会议。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等合作。 (九)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其他服务,兴办符合中国蔬菜协会和种苗分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蔬菜种苗行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条 第条 (一)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二)拥护分会的章程; (三)蔬菜种苗科研、生产、推广、培训、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与机构或个人。 (四)单位会员须在种苗及相关领域内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规模。 第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分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蔬菜协会备案; (三)履行注册手续,由中国蔬菜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蔬菜协会和分会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中国蔬菜协会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履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再次加入协会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五)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蔬菜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报分会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理事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制定和修订分会的管理制度; (七)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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