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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墟街道庄前村部分房屋拆迁及安置实施方案.doc
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庄前村部分房屋拆迁及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加快旧村改造步伐,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方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 拆迁人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被拆迁人为庄前村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 主管部门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区分局。 第二条???拆迁范围为梅墟街道庄前村部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农用仓房及附属用房。 (一)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二)非住宅用房:是指用于住宅以外的经营性、生产性、公建性的用房,一般为工业厂房(车间)、办公房、学校等建筑物。 (三)农用仓房:指用于农业生产工具放置和农副产品堆放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农用仓房: 1、1982年前生产队出售(分)给社员的仓房,至今未改变使用性质的。 2、1982年至1998年批准建造的农用仓房。 (四)附属用房: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用于放置生产、生活工具和养殖家禽的简易用房(猪舍、灰间、室外厕所、杂物间、围墙等)。附属用房均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及附属物,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格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房屋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二章????安置面积的认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可确认其产权: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未领土地、房屋权证,但持有原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或县级有关部门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房屋; (三)原为农用仓房,在1998年12月31日前(新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属本人实际居住且无其它住处的。 第六条??持有原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或县级有关部门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但未建造房屋的,按批准面积安置,不予经济补偿;如批准面积超过25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安置。 第七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并计算安置面积: (一)拥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和多份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 (二)夫妻双方有两本户口簿、多本《土地使用证》和多份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 (三)原夫妻双方于2004年9月21日后离婚,有多本《土地使用证》和多份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 (四)男性子女未满22周岁的,但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同其父母合并计算; (五)女性子女(包括出嫁女),无论是否立户或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同其父母合并计算。 第八条???男性子女年满22周岁未分户的,可单独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安置。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上的面积确认安置面积;无《土地使用权证》或有效扩、翻建建房批文的,按甬科园[2004]277号规定的住宅用房标准及分家析产原则,从其父母合法建筑面积中分割相应面积并单独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安置。 第九条???住房困难户安置按甬科园[2004]277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房困难户必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单人户按50平方米补助;二人或二人以上户按人均40平方米补助。补助面积不享受拆迁奖励、过渡补助费、搬家费等经济补贴。 第十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户口应迁未迁、应迁不能迁的(包括出嫁女)及其子女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已签订计生合同的独生子女户,未婚独生子女可多计一人。 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超过部分不予经济补偿;超过2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未变动的,按房屋实际面积安置;房屋产生变动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被拆房屋合法建筑超过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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