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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
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形态探析
张擎+
【内容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既未遂形态以及如何判断,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
争议。正确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公正地实现对犯罪的
惩罚。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犯罪既遂犯罪未遂
抢劫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生
命健康权。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
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既、未遂形态在理论与实
务上都存在着争议,下文将对此试作探析。
一,外国法中认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观点
在俄罗斯刑法中,抢劫罪的既遂是以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为标准的,因为“从立法结构上
看,强盗罪自使用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侵袭之时起即为犯罪既遂,而不论
犯罪人是不是实际上夺去了财物。”。
在日本刑法中,关于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的判断标准问题,日本刑法理论界大致有以下几
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是,事后抢劫罪只有在盗窃既遂的场合才能成立,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该根
据盗窃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否达到防止所窃财物被他人夺回的目的而定。如果财物未
被他人夺回(目的已达到),那就是既遂;如果已被夺回(目的未达到),则是未遂。
+北京市宣武区人氏检察院
。张明楷: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4页。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2—1
。【日1曾根威彦著:《刑法的重要问题(各论)》,成文堂1995年版,第1 74页。
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
第二种主张是,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未遂的标准。只要盗窃犯人实施了暴
力、胁迫行为,即使盗窃是未遂,事后抢劫罪也算是既遂;只有着手实行暴力、胁迫而未遂
者,才能视为事后抢劫未遂。
第三种主张是,以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作为认定事后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即
盗窃既遂事后抢劫也为既遂,盗窃未遂则事后抢劫也是未遂。这是日本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也
是日本法院的判例所采取的主张。
第四种主张是,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如
果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然属于事后抢劫未遂;如果
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由于没
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是事后抢劫未遂。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也认为,普通强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乃以他人之物已在
行为人实力支配之下为标准;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则仍成立强盗致死既遂。
二、我国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不同认识
(一)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形态
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转化型抢
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主要理由是: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转化
行为就被认定为实施完毕,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也就应当认定为既遂而不存在未遂。。
(二)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
典型抢劫罪既、未遂状态划分一般以行为人是否劫取得到财物为标准,因为行为人劫得财
物意味着被害人丧失其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划分既、未遂
的犯罪形态,也是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目的之一,进一步为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
事责任提供依据和标准。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同样存在着是否劫得财物的问题,也需要对犯
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区别,犯罪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
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成立的标志,关系着是否转化,行为性质发生
变化的问题,并不影响整个犯罪的既、未遂状态的划分。作者同意此种观点。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区分标准
(一)目前理论上的几种区分标准
。王世斌: 《转化型抢劫不应当存在未遂形态》,载《人民检察》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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