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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裁判文书改革篇1077 “言而无文行之不远”① ——5-议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其改革与完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武理民 一、现状——一叶无以承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公正需求之疴舟 笔者多年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案件和裁判文书的评查总结授道工作。应该坦言,可圈 可点的裁判文书固然有之,然乏善可陈,平平庸庸,不见其长也说不上有多大错误的裁判 文书却始终不能从其占大多数的比例中淡出。更有甚者,一些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 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象”②,不 能反映人民群众诉讼“最低内容和要素”③。三项比例之和直接反映的裁判文书现状是, 尽管“上乘之作”和“问题较多”的裁判文书都居少数(笔者所在法院统计的结果是上 乘的不足20%,问题较多的不足30%,中间层面的近乎60%)。惟数量而论似乎仍然没 有超出所谓“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事务普遍规律,但是由于占大多数的“中间层面” 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实际上处于并不是类似或接近“上乘之作”而是类似或接近“问 题较多”的裁判文书的状况,如此一来,“问题较多”与“中间层面(较低)”的裁判文 书相加之和成为了现实裁判文书制作的数量主流。因此,裁判文书制作现状令人堪忧。这 里试引三例作为剖析。 例一:被告人黄某于2005年7月25日凌晨3时左右,持斧蹲在某县城一马路边伺机 行窃。正遇警察途经此处追捕另一犯罪嫌疑人,出于警察对工作所特有的敏感性,警察们 停车追问黄某“半夜三更持斧蹲在路边干什么?”黄某无言以对,遂被警察带回派出所讯 问。黄某便交代了从7月12日开始采用相同手段两次盗窃居民住室的行为,价值2700余 元,经查属实,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被起诉。一审法院以累犯为由判处黄某有期徒 刑5年。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判量刑失当”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但对 于黄某在一、二审中均提出的自己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的问题,~、二审判决都只用 了一句话给予否定,“黄某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但是因何不符,自首的 ①颜承荣、何能高:《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引古语,载《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 究》(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03页。 ② 肖扬:《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1期,第16页。 ③曹建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7日,第2版。 1078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 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二审判决都未作任何对照阐释。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是包括 黄某这样犯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形迹可疑 型”自首的。而一旦被认定为自首,对黄某的量刑可能会是判若云泥。① 例二:在唐某诉张某、张某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张某作为一名3岁多的元 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朱某因为是张某的爷爷奶奶同时成为被告。原因是张某之父母 驾驶从事运输的自有货车途中撞上唐某停在高速公路上的货车,张某父母双亡,唐某受到 财产损害。之后,唐某以张某、张某某、朱某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为张某父母的财 产损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诉请,法院不但受理了,而且直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以 张某、张某某、朱某为被告保全了肇事车辆,又对案件进行了判决:三被告应付原告各项 财产损失费2万余元,自行承担损失18万余元。在长达20页的判决书中,竟然对三被告 为什么应当承担已经死亡的肇事者的责任?被保全的车辆是否已经作为遗产发生了继承? 各被告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等该案判决三被 告承担民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只字未提。这个案件的实质是一个3岁多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父母双亡后自己的抚养问题尚无着落的情况下,直接被法院没有任何理由 地判决成为了20万余元债务的承担者,而这与我国民法和继承法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的 基本原则是根本悖理的。法律一般常识告诉我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在不存在连带责任或不发生继承得遗产的情况下都是各自 独立的,否则就会形成“株连”的法律错误,属于现代司法最一般而明显的错误。本案 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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