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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 第七章 担保物权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 学习目标 了解:担保物权的现实意义。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 动产质权的设定;权利质权的类型及其设立。 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效力;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特征;质权的概念、特征、分类;留置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效力。 知识网络图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特征: (一)从属性 (二)不可分性 (三)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四)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以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二)以担保物权具有的主要效力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三)以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担保物权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四)以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五)以担保物权的发生是否以登记公示为必要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三、抵押权的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七、特殊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是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作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权设定方式 (二)抵押物 (三)抵押权的登记 (一)抵押权设定方式 抵押权可以采取两种设定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根据法律的规定设定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是约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18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第1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范围,除抵押物原物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 (三)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抵押人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的权利。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 (2)抵押权的处分权。但必须与债权一并转让。 (3)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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