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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與法律導論 郭世豐 老師 執業社工師、台中市社工師公會理事 請問大家社會工作的使命是… 先從幾則社會案例開始 女童預知死亡 寫卡片道別2010年04月20日蘋果日報 監察院099000185號社工糾正案(99.09.08) 再從一封孩子的信開始 最後看一份民事裁定書(摘自姊妹淘網站).tw/article.aspx?cid=38id=1106 從法院裁判主文探討「監護權歸屬判決」? …然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爭執不休,及自本院審理時各執己見,事實上就親權之行使,多所不便,且既彼此皆不願相互溝通…顯見兩造未成年子女戊○○、乙○○之親權由兩造共同行使或負擔,已屬不可能,且不利於子女。而戊○○、乙○○之教養、撫育不能等待,否則有害其身心發展,因此本件勢必選擇「最小傷害替代方案」,在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將子女親權交付孩子全能依附對象,由一方行使或負擔親權,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68號民事判決參照) …綜觀上情…足認雙方經濟能力、身心健康、親屬支持系統、學識程度等方面不分軒輊,均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然觀諸雙方於前揭離婚等事件及本事件審理期間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書狀與證物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彼此存有許多負面評價與不信任感,難認雙方能理性溝通及討論監護事項相關事務,實不宜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台中地方法院98監字第50號) …又兩造無論親子互動、管教觀念均頗有想法…然於訪談過程中均可從兩造陳述中得知兩造告知案主關於對造的負面印象,且此部分確實已對案主造成外顯行為的改變,例如:案主均不在兩造面前表達與對造的相處模式等,可見兩造早已讓案主捲入兩造糾紛中,並學習隱藏對於家庭結構變動的感受,而社工實際與案主進行會談亦可發現案主明顯避談兩造互動之情況,長期下來易形成案主人格的不一致性或假我的社會因應方式,兩造均應思索何謂「給予案主良好照顧及成長環境」…(台北地方法院99監字第191號) …夫妻情感破裂乃為雙方不爭之事實,惟不能再為剝奪二造子女同為對於「父親」與「母親」之親情…惟三名子女與聲請人之父母同住…但因相對人係自夫妻發生婚姻裂痕,始遷離該住所,目前親子分隔年餘,如否能於本件訴訟期間,先請聲請人為釋放善意,同意讓相對人做人性上合理之探視,其藉評估聲請人是否仍唯一「友善父親」之期待,並能讓雙方試行以共同監護及照顧者方式既行相互理性討論之必要,以作為 鈞庭卓裁本件監護權之歸屬,與日後一方探視之方案…(台中地方法院97婚字第103號) …三、兩造親職功能評估:(一)親子關係:聲請人和未成年子女互動不佳,親子關係疏遠,受相對人負面影響極大。相對人和未成年子女感情依附不健康,對未成年子女成長有負面性。(二)經濟方面…………(台中地方法院98司家協87號) …本件雙方迄今雖無具體不利未成年人之情事,惟在對孩子的探視權部分因當初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規範不清,導致…衍生諸多衝突事件…對於孩子未來成長、教養極為不利,故本件宜審酌裁由一方擔任監護人…以免孩子成為雙方爭奪的犧牲品(台中地方法院99家聲197號) …反觀相對人身為職業婦女又獨居生活…又要結交新的男朋友,根本無心也無力再負起照顧教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另未成年子女本身也表達希望繼續住在聲請人家的意願…故建議由聲請人單獨監護…(台中地方法院99家聲197號) …案主表意由案父監護,對於父具溫暖、依附情感(2)案主成長過程中與母累積之情感,於母子相處時自然流露,惟必須評價雙親之行為時,對母外遇較無法釋懷…對於未來可能接觸案母之男友,態度轉向排斥…(99家抗50號) 從法院裁判主文探討何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民法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亦為民法第1055條之1 所明定。(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15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者「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雖為現行民法規範法院決定離婚親權行使歸屬之最高指導原則,惟因上開民法修訂實施時日尚短(85年9 月25日始修訂公布),且僅為提示性規定,實務上就具體衡量標準亦未形成共識…因此在比較法上前開國家於詮釋經驗中,歸納出若干可供依循之原則,諸如「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由過去至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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