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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平等原则辨析
【】【】[1](p22)另一观点在解释刑法平等的内涵时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p77)在这两派观点中,后者是现在学界中较为流行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那么,刑法平等是否为单纯的司法平等?这实际上涉及关于法律平等内涵之辨。对于法律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学界和法理学界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曾进行了一次规模不大的讨论,其背景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当时学界对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作了初步的探讨。但在50年代后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冲击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成了无人敢问津的禁区。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庄严宣布:“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界再一次对法律平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主题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其中就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单纯司法上的平等还是既有立法上的平等又有司法上的平等。围绕该问题,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其理由在于: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没有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马克思曾说:“如果认为在立法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3](p178)可见立法和司法是一致的和不能脱节的。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就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全面体现在立法、司法等方面。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指司法上的平等,而立法上不能讲阶级平等。其理由在于:毛泽东曾说过:“我们在立法上要讲阶级不平等,在司法上要讲阶级平等。”阶级敌人不可能参与立法并在立法中体现其利益。立法和司法存在差异,对不同阶级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规定,而在适用法律时,就只能依法行事。[4]
关于法律平等是否仅为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近年些来学术界纷纷提出不同的观点,可以说法律平等的原有学说已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在对这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的历史分析所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这一观点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有阶级性的观点产生的,它认为法律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这一点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目前在理论界,法律阶级性的观点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现实中用阶级观点很难解释许多法律现象。随着法律阶级性观点的动摇,宪法关于法律上一律平等应作新的解释”。[5](p170)
现在有相当多的学者力图通过多种途径调和法律平等与法的阶级性之间的关系,如有学者认为:“法的平等与法的阶级性是有一定的矛盾,但并不绝然对立。一是,任何法的适用,或执法、司法上的平等,都必须是以一定立法上的平等规定作为根据的。二是,只有法的适用,或者执法、司法上的平等,而无立法上的平等,也是不完整的法的平等。三是,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立法上的绝对平等尚未出现,甚至永远无法实现,但在相对意义上的立法平等却是普遍存在,并逐步扩展的。如果说因为立法上没有绝对平等,就要否定立法平等,那么,法的适用上也没有绝对平等,为什么我们又不否认法的适用上的平等呢?说到底,还是一个固有的认识问题,是一个害怕因此否定法的阶级性的问题。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法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但法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包括立法的平等。[6](P435)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论断是否能够得出“法律平等只能是法律适用平等”这一结论?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推导关系。因为,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然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司法难道就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既然司法也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什么统治阶级要在其司法中和被统治阶级谈平等?这种情况下会不会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平等?
另外,对于法的属性问题,我们也应当持发展的观点。在不否认法的阶级性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法的社会性也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不能以法的阶级性否定或取代法的社会性,毕竟“现实中用阶级观点很难解释许多法律现象”。
既然法律平等包括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作为下位概念的刑法平等就不应当是纯粹的司法平等,它是刑事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统一。其理由在于:首先,从刑法规范的存在与适用的前后关系来看,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意图和规范的贯彻。没有平等的刑事立法,要实现平等的刑事司法,要么是虚幻的口号,要么是悖法而行。但法治社会中在“法律至上”理念下、在罪刑法定原则中,此两者都非其所容。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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