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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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诉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蕴含着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 率与效益的基本价值,对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防止矛盾判决的发生,节约 诉讼成本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反诉制度的诸多理论问题没有 达成一致认识,加之立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分散,从而影响了反诉 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也致使反诉功能受阻,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 功能和价值,因此我国的民事反诉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针对我国民事反诉制度 的现状,分析了问题出现的原因,在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反诉制度规定的基 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反诉制度的发展过程并仔细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反诉 制度中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首先,论文分别从大陆 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的角度考察反诉的发展过程,并着重探讨了反诉制度在我国 的发展历程。大陆法系的反诉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以公元七世纪初起在附条 件的情况下承认的抵消抗辩为开端,逐步发展成为反诉的最初形式。英美法系 的反请求程序起源于普通法上的抵消和扣减,但其真正意义上的反诉制度则在 衡平法里形成,目的在于在一个诉讼过程中解决尽可能多的争议点。而反诉制 度在中国的萌芽则可追溯至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运动,在其后中华民国南京 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中也都规定了反诉制度。 对反诉的发展历史进行考证,目的是希望从中寻求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根据。 接着,论文从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反诉制 度所存在的问题。简单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反诉制度的规定相当简 陋,具体表现为涉及反诉的条文很少且分散于民事诉讼法的各个部分之中,对 于反诉的管辖、反诉的主体、反诉提起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受理、审判等方面的 规定也都不具体、不详尽,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上则有适用范围狭隘,法 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审理无章可循等问题。民事反诉理论研究则存在研究不 够深入的问题。 论文的第二部分详尽分析了上述问题的成因。大致可以归结于以下几个方 1 面:对反诉制度的现代功能认识不够深入,客观上造成立法上的不重视,以至 于司法实践中对反诉案件的处理比较随意;“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负面影响 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关注不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凌驾于当 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上;对被告诉权的漠视也阻碍了反诉制度的顺利运行;另 外,还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以及司法者自身存在的一些原因。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诉制度的必要性,即有利 于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中国人权保障,有利于民 事诉讼制度自身的发展。其次,从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提起反诉的主体,提 起反诉的时间以及反诉的法院管辖等方面全面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几 个代表国家反诉制度的规定,总结了两大法系中反诉制度的异同点,提炼了可 用于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经验。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所应 遵循的原则:“同一人性假设”原则;平等原则;程序效益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程 序选择权的原则。最后,也是全文的重中之重,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的 思路——区分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 在这一部分里,先提出了区分强制反诉和任意反诉的理由:区分强制反诉 和任意反诉是实现民事纠纷类型化解决的需要,同时还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 公权与私权的合理平衡。然后探讨了区分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的依据,即根据 本诉与反诉牵连性质以及程度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再次即是分别讨论强制反诉 和任意反诉的含义以及构成要件。 所谓强制反诉,是指被告对其特定的诉讼请求只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以 反诉的方式提出,否则,将产生一定的失权后果,即不得另案起诉。具体包括 三层含义:强制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但只能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起;强制 反诉失权后果的发生必须以本诉的诉讼结果是原告胜诉为前提;强制反诉不仅 是对被告的一种强制,也是对法院的一种强制。强制反诉的实质要件应是反诉 请求与本诉请求的标的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对于强制反诉,不应 要求其本诉与反诉需由同一法院管辖。强制反诉的提起时间可以不限于举证期 限届满前,而可以放宽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是由强制反诉同本诉的紧密联系 所决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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