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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理论流变及其启示
李远强 陈燕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自然法学自产生以来就对西方法律制度乃至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
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从考察自然法学学说发展的历史出发,试图理清它的发展过程,并从中
进行一些有益的讨论,探讨自然法的特点和地位产生的原因,从而对认识自然法有所裨益。
【关键字】自然法 自然法学 流变 理性
一、自然法学说和学派的流变
自然法学自产生以来,对人类社会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法
律理念的形成,从民法到宪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甚至是政治学领域,我们都可以找到自然法
理论的影子。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
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
了。”㈠ 其实不仅古代社会,即使是现代社会中,自然法也不断以新的理论表现出来,并且
始终影响着当代世界的法制发展。
由于自然法学说历史悠久,而且在流变的过程中被法学家们不断以新的理论和观念充实
着,很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模糊甚至于误解。本文就自然法理论的产生与流变作一番梳理和研
究,并试图从中揭示出自然法的某些本质特性,以求对认识自然法学有所裨益。
(一)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
但凡理论的产生,必是以对生活、社会或自然的领悟和揭示为起点的。在自然法理论被
提出之前,自然的法则就已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并被人们遵守着,而且人们在观念已经形
成了一定的认识。法学家们论述得较多的是安提戈涅的故事,它源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索
福克勒斯创作的底比斯剧本的第三场。安提戈涅是俄狄浦斯的女儿,俄狄浦斯死后,其两个
儿子相互敌对,掀起了内战,两人均战死。安提戈涅的叔叔克瑞翁——即俄狄浦斯的弟弟继
承王位后颁布了一道法令,禁止为其中战死的哥哥(波吕尼刻斯)举行荣誉的葬礼,公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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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命令者都将被处死。而当时的观念认为,应当为战死的人举行荣誉葬礼。安提戈涅决定不
顾命令的禁止,为战死的弟弟举行体面的葬礼。她的妹妹爱斯梅娜劝阻她,说:“……现在
只剩下我们两个;如果我们违反法律,公然蔑视我们的国王,结局会是什么?啊,你细考虑
一下,安提戈涅;我们是生来女人;这表明我们不应与男人作斗争;我们的统治者比我们强
大,我们必须遵守这个命令,否则我们的处境就会变得更糟……”安提戈涅饱受痛苦的煎熬,
毅然为弟弟举行了葬礼。当克瑞翁质问她时,她发出一个流传千古的抗辩:“……我认为你
的法令不足以推翻上帝和天堂不成文的、永恒的法律,你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它们既不是
昨天的,也不是今天的,而是永恒的法律,尽管没有人知道他们来自何方。我不能在上帝面
前犯罪,所有人都是。……”后世的法学家们提示了这个故事中的三种法律,即安提戈涅在
抗辩中所谓的上帝的命令,也就是神法㈡ ;妹妹爱斯梅娜话中的“女人不应与男人作斗争”
的自然法;以及克瑞翁的命令——人定法。安提戈涅就这样不顾一死地遵从神法,而违反了
㈢
自然法和人定法。这是法学家们认为包含自然法思想的一个较早的例子。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期的苏格拉底(公元前 469—公元前 399 年)将法
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并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国家政权颁布的
法律,具有易变性,并认为自然法(即神法)高于人定法。㈣ 在理论上最早正式构成自然
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前 350——前 250 年) ,其创始人芝诺首先提出了自然法的
定义,他们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适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
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Common
Law of Nature ),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㈤
而首先比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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